首頁 清季州縣改製與地方社會

第二節 州縣財政的局部整理

一、同治光緒年間“化私為公”的努力

州縣財政的困境,實質根源於清朝不合理的政治經濟體製和財政製度,但是,在很長的時間內,人們看到的還隻是其所帶來的嚴重的吏治問題,並從“化私為公”出發來尋求解決方案。

自雍正朝實施“耗羨歸公”以後,曆經乾隆、嘉慶,“耗羨”逐步又成為中央控製的正項的一部分。[105]在人口壓力和州縣事務不斷擴大的情況下,在攤捐、攤派不斷增長和養廉銀不斷扣減的情況下,州縣入不敷出,複又轉向經製外加收的辦法解決經費來源。鹹同年間,漕糧征收中的浮收又成為一個突出的問題。如鹹豐年間,湖北漕糧征收中“征收本色每石浮收米或五六鬥或七八鬥,或加倍收,竟有多至三石零者。此外又有耗米水腳等項,分款另收;又有由單券票樣米號錢等名,多端需索”。浮收過多,不僅民生日苦,而且吏治敗壞。在這種情況下,一些省的督撫實施了裁剪浮收陋規以定公費的改革。

較早實施改革並取得一定成效的是湖北巡撫胡林翼。他認為“楚北漕弊浮收之重,實由於冗費之多”,“糧道有漕規,本管道府有漕規,丞倅尹尉各官俱有漕規,院署有房費,司署有房費,糧道署及本管道府署書吏各有房費……種種蠹弊盈千累百,無不於州縣取之……夫州縣既多冗費,勢不能不向糧戶浮收”[106]。胡林翼的改革辦法是革除道府漕規及上下衙門一切冗費,將從前每石浮收十六七千、十八九千或二十餘千者,減至六千數百文或五六千文,革除其他耗米水腳票費,將裁減後的浮收補充各衙門以應辦公之需。[107]

同治初年,巡撫沈葆楨在江西也裁剪浮收,明定限製,確定收數,所征地丁除完解耗羨征銀一兩五錢外,另提銀一錢;漕米每石折收銀一兩九錢,提銀二錢,“以為本省各項實在需用之捐款”;此外,地丁提三錢,漕米提四錢,“分別酌提存留作為司道府縣辦公之費”;其餘“所有捐攤各名目悉予裁停,各項陋規概行停止”[108]。與此同時,閩浙總督左宗棠、浙江巡撫馬新貽也奏請在杭、嘉、湖三府裁減浮收,並將一切攤捐名目及道府各屬陋規概行禁革,另在正耗錢糧之外每兩酌留平餘以為各縣辦公之用。[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