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過學習考試以定去留
清末新政是新舊製度交替之際,各種新舊矛盾聚集在一起,使原本已經存在的矛盾更為突出。與此同時,新政中不斷推出的製度改革也促使州縣官選任製度必須隨之變革。其中最直接的是科舉製度的廢除,一方麵切斷了州縣官的正途來源,另一方麵也切斷了“學”與“出仕”的製度聯係。而新學製的確立和新政的推行又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清政府推行獎勵新學人員的政策,對高等學堂畢業生和辦學出力人員獎勵州縣實缺,使一部分新學人員得以進入州縣官行列。如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閩浙總督鬆壽奏獎勵高等學堂學生畢業暨出力員紳折中,保舉7員,或以知縣分省補用,或以知縣不論雙單月盡先選用。[90]與此同時,還需對原來擁有功名之人安排出路。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政務處擬定《寬籌舉貢生員出路章程》6條,規定“各省舉人不必限定三科,均準以揀選州縣注冊”[91]。這些都擴大了選拔州縣官的來源。
同時,清末州縣官考績製度改革也使州縣官選任標準發生了變化。[92]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憲政編查館奏定以實事為標準的新州縣官考績法。依據這一新的製度,州縣官考績分成卓異等四等,“凡州縣列入最優等者,令各該督撫加具切實考語,送部引見,實缺者請旨升用,候補者發回原省,遇缺即補”[93]。次年,吏部擬定卓異人員錄用章程,“知府以至佐雜等官如經保薦卓異奉旨候升人員,均擬請以升階在任候補”[94]。新的考績製度確定了依據“實事”分等作為選拔州縣官的新標準,並且把“卓異”即最優等人員定為“遇缺即補”,表明選拔州縣官從注重資曆出身轉向注重能力與實績。這種變化也直接衝擊到原有的首重資曆的銓選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