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製度之演變
州縣官是“親民之官”,是國家政治體製運行的基礎和保障,所以清廷十分重視對州縣官的監督考核,並建立了一套完備的製度。考績,則是對州縣官的一種定期的監督製度[171],主要方式是大計。
州縣察其屬出考詳府,直隸州之屬縣亦察其屬出考詳直隸州知州;知府、直隸州知州複遍察其屬出考詳道,直隸廳亦察其屬出考詳道;道複遍察其屬出考移司,司匯核加考詳總督、巡撫。[172]
這是一種“遞察其屬之職”的辦法,即由府察州縣,然後移道、移司,最後由督撫“遍察而注考”,對地方官加考語上報。考核的標準是“四格”:守(有清、有謹、有平)、才(有長、有平)、政(有勤、有平)、年(有青、有壯、有健)。考核後分為卓異、供職兩等,作為提拔任用的依據。[173]
這種考核辦法比較寬泛抽象。平心而論,在清代前中期的實施過程中,也並不是完全不注意官員工作的實績,政治上的清廉和實際工作中“無加派,無濫刑、無盜案、無錢糧拖欠、無虧空倉庫糧米,境內民生得所,地方日有起色”[174]亦是考核的具體標準。
然而久而久之,這一考核製度越來越流於形式。《清史稿》雲:“光緒間,言者每條奏計典積弊,請飭疆吏認真考察,屢詔戒飭。然人才既衰,吏治日壞,徒法終不能行。”其中的原因,首先是鹹同以後,保舉捐納的擴大,督撫權宜行事,“用人不拘資格,隨時舉措”,每每突破大計常例。[175]其次,晚清以來州縣官奏調頻繁,“州縣通計不及一年者,或十之三四成,或十之四五成,且有至十成以上者”,州縣官不能久任,遂“人人萌五日京兆之心,即事事有一暴十寒之慮”,不肯實心任事;“在長官者,不過為屬員規避處分調劑優瘠起見”[176],處處維護屬下,大計出具考語敷衍了事。最後是製度本身的局限,大計三年一次,四格的標準空洞抽象,行之既久,極易變成一種空泛的、千篇一律的文字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