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督紳辦的運行特征
關於清末州縣勸學所的研究,一般教育史著作皆稱為“教育行政機構”。但是,勸學所成立之時,正是清末憲政改革推進之際,各個方麵的改革同時鋪開,加以人員準備不及,經費籌措困難,致使勸學所從成立到運行,都不是一個簡單的教育行政機構,而是有著自身的特點和時代的印記:從其行政運行的角度而言,是“官督紳辦”;從其組織功能的角度而言,在宣統三年(1911年)學部改訂勸學所章程頒布之前,它雖為官治機構,但兼有自治特點,又兼辦自治學務,其性質介於官治與自治之間;之後,它轉為完全的官治機構。這種功能的轉化,反映了清末州縣基礎教育管理體製的演變。
作為統轄州縣教育的行政機構,勸學所設總董和勸學員。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學部奏陳各省學務官製中確定勸學所總董的資格為“本籍紳衿年三十以外、品行端方、曾經出洋遊曆或曾習師範者”[88];勸學員亦要“選擇本區土著之紳衿品行端正、夙能留心學務者”[89],即由本地士紳擔任。然而各地勸學所成立後問題不少,有的地方總董、勸學員敷衍塞責,久不到任,辦學毫無成效,甚至有的地方出現勸學員紳“借官差以拘拿平民”“屬令地方官用刑追逼”“苛罰多金”等種種劣行。所以次年學部曾劄各省提學使,“務當慎選廉明厚道之紳士充當”[90]。後來各省在整頓勸學所時對學部章程做了一些變通處理,更強調選用新學人員充任總董。如河南明確規定總董資格為:出洋留學畢業者;師範學堂畢業及中等以上學堂畢業者;雖非學堂出身,曾於學務有經驗者。勸學員則為以上三項資格之一,或“身列校庠,夙能留心學務者”,“鄉望素孚,能為公益之事者”[91]。實際上,從部分省教育官報的有關資料看,多數勸學所總董和勸學員還是舊紳士。據《福建教育官報》對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勸學所的統計,時有總董26人,其中出身舉人、貢生、拔貢等舊有功名的9人,擁有舊功名但又接受師範教育的9人,師範學堂畢業的8人。[92]據《湖北教育官報》對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勸學所的一份統計,總董58人中,除身份不明的5人外,其餘均為貢生、附生、舉人、廩生、訓導等出身。[93]至1909年止,安徽省共有勸學所52所,總董中除5名師範學堂畢業、1名留日學生、6名資格不明外,其餘40名是廩生、貢生、舉人、教諭、訓導、州同、州判等出身。[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