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憲政編查館和資政院將《憲法大綱》、《議院法要領》、《選舉法要領》及《逐年籌備事宜清單》上奏。
《憲法大綱》隻有“君上大權”一章,後附臣民權力義務。“君上大權”共十四條,即:
1.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係,永永尊戴。
2.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
3.欽定頒行法律及發交議案之權,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而未奉詔命批準頒布者,不能見諸施行。
4.召集、開閉、停展及解散議院之權。
5.設官製祿及黜陟百司之權,用人之權,操之君上,而大臣輔弼之,議院不得幹預。
6.統率海陸軍及編定軍製之權,凡一切軍事,皆非議院所得幹預。
7.宣戰、講和、訂立條約及派遣使臣與認受使臣之權,不付議院議決。
8.宣告戒嚴之權。
9.爵賞及恩赦之權。
10.總攬司法權,委任審判衙門,遵欽定法律行之,不以詔令隨時更改。
11.發命令及使發命令之權,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議院協讚,奏經欽定時,不以命令更改廢止。
12.議院閉會時,遇有緊急之事,得發代法律之詔令,並得以詔令籌措必需之財用,唯至次年會期,須交議院協讚。
13.皇室經費由君上決定,議院不得置議。
14.皇室大典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議定,議院不得幹預。
所附“臣民權利義務”共九條,主要是:臣民有合於法律命令之資格者,得為文武官吏及議員;在法律範圍內,有言論、著作、出版、集會、結社自由;非照法律規定,不得加以逮捕、監禁、處罰;可請法官審判呈訴之案件;財產及住宅無故不加侵擾;有納稅、當兵義務;賦稅非經新定法律更改,悉照舊輸納;遵守國家法律等。[4]
《議院法要領》共十一條,主要內容有:議院隻有建議之權;財政支出非與政府協議,議院不得廢除刪削;國家預算由議院協讚;議院隻可指實彈劾行政大臣,不得幹預朝廷黜陟之權;所議事件,必須上下議院彼此議決後,方可奏請欽定施行,等等。[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