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話亦稱“普通語”,一般被認為是清末和“國語統一”觀念一起從日本引入的名詞,故也常被視為國語的同義詞(至少也是近義詞)。當然,它們之間有一個嚴格與不嚴格的區別,前引胡適那段話就是一個重要提示:國語是對“普通話”的提升。類似地,劉儒把“普通話”當作“藍青官話的總稱”,認為它並非國語,但它可以成為“將來‘真正的國語’”的基礎。[52]錢玄同也說:“‘普通話’一詞的界說,是很模糊很含混的”,它可以拿來作為“國語的主幹”,但不能把國語就“限於普通話”。[53]樂嗣炳強調:“普通話是籠統的”,標準語是“具體的、客觀的”。[54]也有人說:“‘普通話’是依照國語法則夾雜土音的說話”,而“國語是全國一致的語言”,二者“稍有不同”。[55]且時人對“普通話”一詞的實際運用也顯示出這一差異的存在。1924年年初,沈兼士提到:“標準語的選擇,應該拿所謂普通話(並不是北京方言)和各省之方言來比較其異同而後可以決定。”[56]抗戰結束後的一份消息也說,交通大學學生多講“普通話”,然並非“道地的北京話,往往四川腔極重”。[57]這些地方使用的“普通話”與“國語”顯然不同,基本上相當於“藍青官話”(參看第九章)。唯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此種區分極為細微,粗略而言,可以忽視不計。不過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從實際使用情況來看,這時期的“普通話”還不能稱為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概念。
20世紀30年代,隨著國內政治思潮的變化,“普通話”被左翼文化人賦予了一種新的政治色彩,不但使其與“國語”區別開來,甚至使其被視為打倒“國語”的武器。這個轉向是由瞿秋白推動的。在1931年5月發表的一篇文章裏,瞿秋白指出,通常所謂“國語”有三層意思。一是“全國的普通話”;二是西人所謂national language,即“本國的(本民族)言語”;三是“國定的言語”——在此層意義上,它是一種壓迫機製:“在許多民族組成的國家裏麵,往往強迫指定統治民族的語言為‘國語’,去同化異族,禁止別種民族使用自己的言語”,成為“壓迫弱小民族的工具”。瞿表示,隻有在“普通話”的意思上,“國語”才是成立的。和“國語”的其他兩層意涵,特別是第三層意涵比起來,普通話的重點在於它不是靠“強迫指定”,而是自然形成的(參看第七章)。[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