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是古代世界各國法律中內容最豐富,體係最完善,而且對後來世界影響最廣泛的法律。羅馬法是羅馬人民天才的最高體現,是羅馬人留給人類文明的一份最寶貴的遺產。德國法學家耶林曾經形象地說過:“羅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則以法律。而這第三次也許是其中最為平和,最為持久的一次征服。”
羅馬法通常是指通行於整個古代羅馬世界的法律。上至羅馬建國,下迄查士丁尼法典的完成,前後跨越一千多年,在這中間所頒布的所有羅馬的法律都叫作“羅馬法”。從時間上說,羅馬法的發展可以分成三個時代,即公民法、萬民法和統一法時代。
和其他早期國家一樣,羅馬建國初期,不存在成文法,更沒有成文法典,唯一具有法律權威和功用的便是當時人的習慣。由於習慣法沒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它便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而這種法律製度上的缺陷又往往會導致法律規範的不精確,這樣,無形中就為法官以感情斷案創造了條件。為克服這個弊端,羅馬的成文法應運而生。
羅馬的成文法最初為公民法,誕生於公元前450—前449年,是羅馬國家“為了本國公民頒行的法律”。其淵源主要是早期羅馬社會的習慣,內容包括有關羅馬共和國的行政管理、國家機關及一部分訴訟程序等問題。公民法的適用範圍為羅馬公民,居住在羅馬的異邦人或羅馬臣民則不享受此法的保護。
繼公民法之後,羅馬又出現了協調羅馬公民與異邦人之間以及異邦人與異邦人之間民事法律關係的羅馬法律,即萬民法。在羅馬私法體係中,萬民法是比較成熟和發達的部分,也是後期羅馬法的基本內容。
統一法是羅馬法發展的最高也是最後的階段,這一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對羅馬的眾多法律進行匯編、整理和提煉。羅馬君主查士丁尼為此做出了巨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