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臣無外交與內政外交自主
王元周
一導論
近代西方列強和日本在侵略安南、緬甸、琉球和朝鮮等中國周邊國家過程中,往往麵臨如何對待中華秩序下中國與這些國家之間的朝貢冊封關係的問題。他們采取的態度一般是不承認這種關係的有效性,認為中華秩序下的宗藩關係為一種道義上的關係。法國為了侵占越南北圻,也先試圖破壞中越之宗藩關係,擯斥中國在越南的宗主權,指為有名無實,不可比擬於西方之保護國與被護國之間關係。[11886年被李鴻章推薦給朝鮮國王做外交顧問的美國人德尼(Owen
Nickerson Denny),曾於1888年在上海專門出版《清韓論》(Chinaand Korea),專門討論中朝宗藩關係的性質,根據西方近代國際法,否定屬邦論,認為朝鮮相對於中國仍為獨立國。[21德尼特別指出,即使承認朝鮮為中國的贈貢國(tributary state),其亦仍為獨立主權國,並認為英國侵占緬甸之後允許緬甸繼續對中國朝貢,也正基於這種認識。原藩屬國的知識分子接受了西方近代國際法,也有類似的認識。朝鮮人俞吉溶在《西遊見聞》中就同樣花很大力氣去論述贈貢國與受護國的區別,從而說明朝鮮不是中國的屬國,而是一個獨立主權國。
在各家的論述中,藩屬國的外交權是一個比較核心的問題。德尼曾強調指出朝鮮在沒有中國為之主持的情況下單獨與日本簽訂了《江華島條約》的事實,以此證明朝鮮享有主權國的權利。俞吉溶在論述贈貢國與屬國的區別時也說,屬國無締約權,而贈貢國可以與其他獨立主權國平等締結修好通商航海條約。然而一直以來還有一種說法,就是“人臣無外交”。那麽,藩屬國到底是否有外交權,藩屬國之陪臣能夠結交外國人呢?
對於藩屬國到底是否享有外交權,尤其是與外國平等締結條約的權利,清政府一開始並沒有認真考慮這一問題。最初,當法、美、日等國使節要求中國勸說朝鮮釋放被捕傳教士,並與之締約通商時,總理衙門總以朝鮮雖為中國藩屬,而內政外交向來自主為托詞。當漸漸認識到這種外交辭令所帶來的惡果之後,清政府不得不采取一些補救的措施。然而清政府雖然派員主持朝鮮與美國等國締結條約,但是並沒有能夠使中朝宗藩關係載入朝鮮與他國的條約,僅以朝鮮照會的形式加以聲明。在“兩截體製”之下,宗藩關係逐漸成為眾矢之的,最終因清政府在中日甲午戰爭的失敗而徹底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