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根結底,私鹽是相對於官鹽而產生的一個概念,其出現與運行,有一個無法回避的邏輯:官鹽與私鹽的市場價格差異,是私鹽得以出現以及私鹽市場得以形成的重要原因。在這個意義上,私鹽貿易中必然存在理性經濟選擇邏輯,即以市場為導向的理性選擇。在這方麵,張小也的研究建構了完整的理論框架,值得重視。她認為,中國曆代鹽法過於僵化,鹽產分配的固定化與實際生活中變動不羈的消費狀況不相吻合,容易造成某些地區食鹽供應不能滿足需求的狀況,不得不由私鹽來填補市場空缺,而更為重要的是,官府對高額鹽課的追求,導致官鹽價格過於高昂,在食鹽生產技術被普通鹽工掌握並且人口流動頻繁的背景下,私鹽的生產與銷售有利可圖,私鹽遂大量湧入市場並在官府的重重打壓之下展開與官鹽的競爭。[11]前一類私鹽需求,可以看成是市場對私鹽的絕對需求,而後一類則屬於相對需求。她指出,官鹽與私鹽屬於替代商品,它們為消費者提供的效用基本相同,其一價格上升,必然導致另一商品的銷量增加。在私鹽的相對需求和絕對需求都大量存在的情況下,私鹽的供給群體眾多,包括灶戶、鹽商、官員和兵弁、受雇參與鹽斤運銷的各類人員、鹽梟,等等,私鹽貿易相當盛行,成為清代食鹽貿易中的重要現象。雖然清政府努力打擊私鹽,但它還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發展。[12]
張小也的研究揭示了私鹽問題的經濟邏輯。這一邏輯,得到了經驗事實的廣泛支持。在私鹽販運與銷售的主體方麵,官員、商人、灶戶、普通百姓、私梟走私的記載均大量存在。僅就清代廣東而論,材料已經數不勝數。這裏略述數例如下:
乾隆年間,陳宏謀在任兩廣總督時曾對官員和鹽商走私深有感觸,說:“人第知私梟之販私,而不知官船之帶私更甚更多”,“來往上下之官員差船……多帶私鹽。既有旗號燈籠坐掛,塘汛不問,關口不查,此等之船,久為藏私之窟”,而“不肖商人亦複藉官行私,隱射圖利。日日求官緝私,其實日日自己帶私,沿途售賣”。[13]鹽商為了販賣私鹽,還“暗結梟徒,勾通興販”[14]。有些鹽商甚至公然“不遵鹽法定例,競不納課領單領旗,或勾通士宄,或串同營兵,專一裝運散鹽,沿途販私,公行無忌”[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