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私鹽市場的形成,上文已分析了其間的經濟理性邏輯,即在鹽區邊界地區兩個鹽區之間某區食鹽的比較優勢,以及官鹽不能完全滿足市場需求等原因,造成了私鹽市場,這就是私鹽市場形成的“市場需求”論。我們已經證明了這一論斷的正確性。私鹽的形成,必然需要以市場需求為基礎,但基於市場需要而形成的私鹽市場,是否由一個無須深究的“看不到的手”調節的自發過程而形成呢?其中是否有值得深入研究的成分?私鹽市場是否可以培養,是否可以人為拓展呢?正如上文所指出,私鹽販運的行為主體需要付出比一般商品貿易更多的努力,其努力成功與否,與政府吏治有關。但是,這一努力是否僅僅與吏治有關?是否還與更宏大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結構存在關聯?它的長盛不衰是否存在著某種特殊的製度性的路徑依賴?這些問題,是既有研究未能充分關注的問題。而這些問題,正是揭示傳統中國市場形成邏輯的絕佳材料。因此,我們必須對此展開深入研究。
另一方麵,正如張小也所指出,因為私鹽問題的重要性,清代各級各類官員對私鹽關注頗多,留下了相當豐富的史料,其中道光年間著名幕僚包世臣關於私鹽分類的說法——將私鹽分為商私、官私、兵私、弁私、船私、場私等十一種,啟發了學術界關於清代私鹽問題的研究,一直為學界所引用。[46]包世臣指出,“商私”是商人在合法正鹽之外夾帶私鹽,或將商引重複使用而行私,“官私”是官員旅行途中在運輸工具中暗中攜帶數量較大的食鹽而走私。[47]學術界已舉出諸多史料,證明了包世臣此論的正確性。但是,商私、官私是否僅僅為商人與官員自身“挺身而出”,販賣私鹽?官私與商私之間是否存在關聯?如果有,是怎樣的關聯?商人販賣私鹽過程中,與官員是否有聯係?官員在鹽商販賣私鹽時,起到了怎樣的作用?這些問題,至今未引起足夠重視。本書接下來以一些新發現的史料為基礎,以清中葉湖南南部地區的私鹽流通為例,討論官員與鹽商在私鹽流通中的關係及各自作用,以及某些行為主體如何培育私鹽市場等問題,以期在私鹽問題中的“市場需求論”和官商“挺身而出論”的基礎上,探討波蘭尼語焉不詳的“市場嵌入社會”的具體策略與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