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孫中山的活動與思想

三、革命方略

1906年秋冬編製的《革命方略》,把革命程序論用同盟會正式的組織文件的形式固定下來。《革命方略》的製定不僅在整個辛亥革命史上具有重要意義,也標誌著革命程序論發展完善的一個重要階段。孫中山後來往往把“革命方略”作為革命程序論的代名詞,可見其重要性。

《革命方略》明確地把三個時期定名為“軍法之治”、“約法之治”、“憲法之治”,規定各時期的主要任務為“軍政府督率國民掃除舊汙”,“軍政府授地方自治權於人民而自總攬國事”,“軍政府解除權柄,憲法上國家機關分掌國事”[27],並且規劃了實現各時期具體任務的步驟。此外,還確定軍法以三年為限,約法以六年為限。

在《革命方略》中,沒有直接談到設置“約法”一期的用意和目的,也沒有指明實行約法就是要使軍政府與地方自治相約,與原來強調約法的主要目的在於防止“英雄”擁兵割據相比,《革命方略》的表述相當模糊,隻是說:“凡軍政府對於人民之權利義務,及人民對於軍政府之權利義務,悉規定於約法,軍政府與地方議會及人民各循守之,有違法者,負其責任。”而且最後總結道:實行革命程序,是要“俾我國民循序以進,養成自由平等之資格,中華民國之根本胥於是乎在焉”,似乎約法已不再有製約軍帥割據稱雄的作用,而主要是培養國民資格。這與孫中山原來的認識分別甚大。是否此時孫中山的思想發生了重大改變,而革命程序論主要針對民眾而來?值得深入探討。

同盟會的成立,令孫中山喜出望外,尤其是大批留學生接受革命主張,使其感到依靠力量發生了顯著變化。他在各種公私場合一再表露自己的喜悅心情,如在東京中國留學生歡迎大會上說:

鄙人往年提倡民族主義,應而和之者特會黨耳,至於中流社會以上之人,實為寥寥。乃曾幾何時,思想進步,民族主義大有一日千裏之勢,充布於各種社會之中,殆無不認革命為必要者。雖以鄙人之愚,以其曾從事於民族主義,為諸君所歡迎,此誠足為我國賀也。[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