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孫中山的活動與思想

五、由約法而訓政

袁世凱借民國之名行專製之實的嚴酷事實,使孫中山的滿腔熱望化為泡影,也使他從幻想中回到現實。“二次革命”失敗後,孫中山再度流亡日本,痛定思痛,他深感在中國欲建立實至名歸的共和製,必須有一個堅定服從領袖主義的組織和一套切實可行的措施。為此,他召集同誌,組織中華革命黨,在該黨黨章的總章中重新提出三個時期的劃分,標誌著孫中山革命程序論的又一變化階段。

與前此比較,中華革命黨黨章關於革命程序論的表述在形式上沒有大的變動,但有兩點重要變化值得特別注意:第一,三個時期的名稱,分別由原來的“軍法之治”、“約法之治”、“憲法之治”改為“軍政”、“訓政”和“憲政”,其中一、三期的內容變化不大,關鍵在於第二期,由“約法”到“訓政”,使原來“軍政府與人民相約”的意義消失了,變成“以文明治理,督率國民,建設地方自治”。第二,規定自起義之日至憲法頒布之時,總稱為“革命時期”,“在此時期之內,一切軍國庶政,悉歸本黨負完全責任”,而不是如《革命方略》所規定的由“軍政府”負責。

同時,該章程一麵宣稱“凡中國同胞皆有進本黨之權利義務”,一麵又將黨員分為首義黨員、協助黨員和普通黨員,在革命成功之日分別成為元勳公民、有功公民和先進公民,享有參政執政、選舉被選、選舉等不同等級的權利,而所有的非黨員在革命時期之內,“不得有公民資格。必待憲法頒布之後,始能從憲法而獲得之;憲法頒布之後,國民一律平等”。[40]這樣一來,革命黨的責任權利義務大大增強,而一般國民的地位則相對降低,在革命時期沒有公民資格,隻能成為革命黨督導的對象。這些變動和區分,引起吳稚暉等舊日同誌的懷疑和不滿,指為提倡權利;而後來也的確被國民黨加以利用,作為長期剝奪人民民主權利的借口,產生了相當消極的曆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