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法運動的失敗,使孫中山更加感到實行革命程序論的重要性,幾年中他在各種場合多次闡述這一主張,總結曆史教訓。“五四”運動和國共合作後,孫中山的思想有了重大變化,但是直到逝世,都沒有放棄革命程序論。毛澤東曾經說:“軍政、訓政、憲政三個時期的劃分,原是孫中山先生說的。但孫先生在逝世前的《北上宣言》裏,就沒有講三個時期了,那裏講到中國要立即召開國民會議。可見孫先生的主張,在他自己,早就依據情勢,有了變動。”[52]或者據此認為孫中山在逝世前已經放棄了革命程序論,然而根據史料,還不能得出這樣的結論。
孫中山在逝世前幾年的一係列重要著作中,均十分強調革命程序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為辛亥革命失敗的重要原因,就在於沒有遵照執行。三時期“為**滌舊汙、促成新治所必要之曆程,不容一缺也。民國之所以得為民國,胥賴於此。不幸辛亥革命之役,忽視革命方略,置而不議,格而不行,於是根本錯誤,枝節橫生,民國遂無所以為進行”。[53]他發起第二次護法,隻是消極地維護民國,而堅持革命程序論才是積極地爭取真共和。
1919年10月,孫中山在上海闡述其救國方針,說:“吾人欲救民國,所可采者惟有兩途:其一,則為維持原狀,即恢複合法國會,以維持真正永久之和平也;其二,則重新開始革命事業,以求根本改革也。”[54]次年,他又指出:“救國隻有兩途,一為護法,一為革命。今言護法,南方樹幟者,已有數年,徒使岑、陸諸奸假借名義,竊取利權,國會分子,又複良莠不齊,有負人民厚望。現護法一途,已有步步荊棘之象。……欲以挽救,恐非革命無以成刷新之局。”[55]所以,當他重建護法軍政府時,就毅然宣布“護法斷斷不能解決根本問題”,“要造成真正民國,還要將辛亥革命未了的事業做個成功”。[56]而要重行革命,就必須實行革命程序論。“革命主義,必有待於革命方略,而後得以完全貫徹也。”[57]為此,他不斷強調革命程序論尤其是“訓政”的積極意義,“予之定名中華民國者,蓋欲於革命之際,在破壞時則行軍政,在建設時則行訓政。所謂訓政者,即訓練清朝之遺民,而成為民國之主人翁,以行此直接民權也。有訓政為過渡時期,則人民無程度不足之憂也”。[58]概言之,就是要“本革命之精神從事於建設”。[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