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維納斯的腰帶:創作美學

第三章 偷維納斯的腰帶———作為文學的藝術特性的審美場

上一章,我們考察和分析了文學的五十種性質,並未概括出文學的藝術特性來。本章將討論文學作為藝術之根據,即文學的藝術本質或藝術特性問題。是否可以這樣說,文學的一、二、三級性質都還隻是文學的一般屬性,它們往往為多種事物所共有,還不足以將藝術與非藝術區別開來,將文學與非文學區別開來。從藝術的層麵來看,是什麽決定文學與非文學的區別呢?這就是本章要展開討論的問題。

一、文學的藝術特性———文學的“格式塔質”

1.文學的“格式塔質”

我們要探討文學的藝術特性這個問題,切忌再沿用過去慣用的方法———從文學的某一種性質的分析中去規定文學的本質。我們要運用從“事變的總和”和全部聯係中的辯證法和運用“整體大於部分之和”的“格式塔”理論和一般係統論原理,從文學內部諸因素的整體聯係中去把握文學的藝術本質。在我看來,文學的藝術本質不存在於文學的個別因素中,而存在於文學的全部因素所構成的複雜的結構中。我們假定有這麽一種東西是“君臨”一切的、“統帥”一切的。有了它,作為藝術的文學才成為文學,離了它,文學就變成了一些人、事、景、物的堆砌。這樣看來,文學的藝術特質不是別的,就是文學的“格式塔質”(Gestalt qualit?t)。“格式塔質”這個概念是由早期的“格式塔”心理學家奧地利學者愛倫費斯首先提出來的。愛倫費斯舉例說:我演奏一支由六個樂音組成的熟悉曲子,但使六個樂音作這樣或那樣的變化(如改音調,從C調變成B調,或改用別的樂器演奏,或把節奏大大加快,或大大放慢等),盡管有了這種改變,你還是認識這支曲子。在這裏一定有比六個樂音的總和更多的東西,即第七種東西,也就是形—質,原來六個樂音的“格式塔質”。正是這第七個因素或元素能使我們認識已經變了調子的曲子。[1]愛倫費斯把“格式塔質”叫作“第七個因素”,這明顯還受元素論的影響。實際上,“格式塔質”並不是“第七個因素”,或者說它不是作為一個因素而存在的。它是六個音的整體性結構關係,或者說它是作為經過整合完形的結構關係而存在的。例如,“565—356 5—”在《大海》這首歌中,它不是單個音符的相加,它是整體結構所傳達出的一種“弦外之音”“象外之象”“景外之景”“言外之意”“韻外之致”。舉一個詩歌方麵的例子來說,溫庭筠的《商山早行》中有“雞聲茅店月,人跡板橋霜”這樣兩句詩,這是真正的詩,曆來膾炙人口。這兩句詩共寫了“雞聲”“茅店”“月”“人跡”“板橋”“霜”六個景物。妙的是詩句僅由此六個景物構成,連銜接的動詞都沒有。如果把這六個景物孤立起來看,雖說也有言、有象、有意,但都毫無意味,誰也不可能把它們當成詩。但當這六個景物經過詩人的“整合完形”,並被納入到這句詩的整體組織結構中時,在我們的感受中就創造了一種不屬於這六個個別景物,而屬於整體結構的意味,這就是那種溢於言表的“羈愁野況”的韻致,它已是“大於部分之和”的整體性的東西,一種“新質”,即“格式塔質”。任何真正的詩、真正的小說、散文、劇本,都存在著這種“格式塔質”,正是它表現了文學的藝術特質,把藝術與非藝術區別開來,把文學與非文學區別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