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宋征課商稅,分為過稅、住稅二種,前者按貨物價值抽百分之二,後者抽百分之三,[168]慶曆時達於最高額,歲入為二千二百萬貫。[169]《文獻通考》載:熙寧十年以前天下諸州商稅歲額四十萬貫以上者三處,北占其二,南占其一;二十萬貫以上者五處,皆在南方;十萬貫以上者十九處,北得其一,南得十八處;五萬貫以上者三十處,北十二,南十八;五萬貫以下者五十一處,北二十五,南二十六;三萬貫以下者九十五處,北四十五,南五十;一萬貫以下者三十五處,北二十南十五;五千貫以下七十三處,北十九,南五十四。[170]據此可知宋中葉以後,商稅征收地域之普遍,且南方躍進,超越北方,其發達遠盛於唐也。又唐初於鹽、茶及酒皆未有課稅,而中唐以下由於賦入不足,乃行專賣之法,曆久講求愈精,乃成為最主要之收入。代宗大曆時,鹽鐵使劉晏整頓鹽法,其初鹽利歲才四十萬貫,後增至六百萬貫,天下之賦,乃居其半;[171]至宋則達二千餘萬貫,實三倍於唐。[172]唐德宗貞元九年,張滂始榷茶,按時估每十稅一,歲入為四十萬貫。[173]至宋景德元年達於最高額,為五百六十九萬貫,[174]後增至六百萬貫,乃十四倍於唐。唐之酒課始於代宗廣德二年,文宗太和八年為一百五十六萬餘貫,[175]至宋慶曆五年達於最高額,為一千七百一十萬貫[176],乃八倍於唐。按商稅及專賣收入之激增,其可能原因不外二種:一為物品生產、消費與交換之發達,二為稅率及專賣價格之提高。究之史實,北宋一般平均物價水準並不高於唐代,甚或較低於唐,錢幣之購買價值既未遭貶抑,則收入增大之原因顯由前者。蓋商業發達,一般物品之生產消費量大為增加,而交換過程加速,所需周轉資金隨之大量擴充,政府收入自亦勢必激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