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新政、立憲與革命:清末民初政治轉型研究

三、國會請願運動對責任內閣製的催生

丙午官製改革後,在光宣之際的政局變動中,責任內閣製雖不時地被人提及,但僅僅限於建言方麵,於製度建設並沒有實質性的進展。責任內閣製最終被納入清廷預備立憲的議事日程,還得歸功於國會請願運動。其時,有多種政治勢力關注於此,而倡導最力者為地方督撫。

立憲派雖然經常把國會與內閣並提,但其主要還是關注速開國會。1910年1月16日,立憲派第一次國會請願書由孫洪伊領銜具呈都察院,其中心旨意“在乎速開國會而已”。關於國會與內閣的關係,有雲:“有國會,則與之對待之責任內閣始能成立。國會有議政之權,然後內閣得盡其職務;內閣負全國之責,然後皇上益處於尊榮。”八旗士民文耀等人的請願書也認為:“如使國會成立,則責任內閣亦必與之俱立。以國會監督內閣,而放棄責任之弊去;以內閣統一庶政,而盡心職守之力生。”[118]6月16日,國會請願代表第二次上呈都察院10份請願書,則主要是請願速開國會,而較少涉及內閣問題,僅在稍後的上政府書中提到:“無國會其始也,則責任內閣無所倚重,不能成立。”[119]10月9日,國會請願代表孫洪伊等第三次上書資政院請願速開國會,對於國會與責任內閣的關係則做了較為詳細的說明,有謂:“洪伊等以為籌備憲政之實之所以不舉者,皆坐無國會而已。何也?蓋立憲之真精神,首在有統一行政之機關,凡百設施,悉負責任,而無或諉過於君上,所謂責任內閣者是也。責任內閣何以名?以其對於國會負責任而名之也。是故有責任內閣謂之憲政,無責任內閣謂之非憲政;有國會則有責任內閣,無國會則無責任內閣。責任內閣者,憲政之本也;國會者,又其本之本也。”[120]在立憲派聯合請願的同時,各省諮議局及立憲團體還紛紛向地方督撫請願,或直接致電軍機處請願。例如,10月28日,四川諮議局呈請四川總督致電軍機處代奏,有謂:“責任內閣不立,無統一政治之方針,內政無由飭也;國會不速開,無代表輿論參與立法之機關,民誌無由固也。內閣立矣,而無國會與之對待,責任不明,輔弼不厚,而內閣終無所得力,則其樞紐又全在國會。”[121]顯然,立憲派雖然認為國會與內閣不可分立,但其實際上是將國會置於內閣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