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會”範疇被具體運用於近代中國研究,主要集中於社會如何從傳統國家手中分享一部分權利,以及國家讓渡自身權利所能達致的限度和範圍。許多論者實際上已經看到,“市民社會”與“公共領域”範疇的引進盡管具有形式的意義,但對其核心內涵的解釋則完全背離了哈貝馬斯理論的本意。正如黃宗智指出,哈貝馬斯所述“市民階級的公共領域”與“市民社會”兩個概念,由於預設了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兩分對峙狀態,所以隻能是西方近代經驗的一種概括,與中國曆史狀況並不吻合。這無疑是一種清醒的認識。那麽在做這種背景區分之時,就似乎已經宣布了其理論取向中國化的無效性。然而,黃宗智在建構介於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第三領域”理論時,卻又明明是在試圖模擬出類似“公共領域”的特殊範圍。這類矛盾與猶疑的心態,與對中國社會之特質的不同認識有密切關聯。在中國曆史的發展中,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一直維持著一種微妙的均衡狀態。曆史中屬於社會領域的基層鄉治機構盡管在先秦時期即有記載,如《周禮·地官·大司徒》與《管子·立政》中已有鄉裏組織構架的生動描述,但一直到唐、宋以後,基層社會的構成才趨於完善。鄉裏組織一旦成型,起碼在外表上具備了與國家保持距離的獨立品格。國家雖然能通過吏胥係統幹預基層生活,基本功能卻由士紳階層承擔下來,並形成了自身區別於國家組織的運作空間。這極易使人產生錯覺,以為曆史上自治空間的存在及作用有可能用“公共領域”的西式概念或“第三領域”的說法加以概括。其實,中國國家與社會的邊界分立並非是絕對的,二者有實質性的關聯。比如國家通過家國同構的形式與科舉渠道控製紳士流動規模,構成以高級吏胥和底層紳耆勾連的控製網絡。高低層人員身份與教育程序的一致性使社會空間存在的獨立與“公域”形成的近代特征大打折扣。即使是晚清,士階層身份的一致性由於紳商等新人的出現而遭到了破壞,社會概念的初始意義在多大程度上有所改變仍是頗令人懷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