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市民社會”與“公共領域”理論應用於近代中國研究,是由西方學者根據西方經驗的框架來解釋中國曆史發展進程的一次嚐試。對這類努力作總體性判斷為時尚早,需有待於更多研究成果的問世。不過許多運用“市民社會”理論研究中國問題的學者都已經意識到,更為謹慎地辨析中西語境的差異是把研究導向深入的關鍵。比如馬德森(Richard Madsen)就指出,“市民社會”的西方語境反映出公議的決定並非服從於社會地位和傳統權威,而是服從於理性之上的,這一係列製度構成了政治秩序的道德基礎並使之合法化。所以中國及亞洲國家應該在“公共領域”方麵尋求一種亞洲文化模式(asian cultural style),而不是僅作曆史現象的簡單比附。他舉例說,哈貝馬斯告訴我們,咖啡屋在18世紀英國的市民階級公共領域發展中起著關鍵作用,但並不能證明中國茶館也起著同樣作用。[55]美國社會哲學家卡爾霍恩(Criag Calhoun)則認為首先應該分辨清楚“公共領域”與“市民社會”這兩個相連而不等同的觀念。[56]
令人欣慰的是,不少研究者已相當慎重地力圖回避兩種傾向的影響:一是避免如老一輩漢學家那樣出於熱愛中國文化的感情而按西方語式有意無意拔高中國曆史的固有特質,如狄百瑞認定中國明代的新儒學傳統中就孕育有自由主義要素這種說法。與之相反,這些學者明確地否認任何把清帝國看作擁有“潛在自生的”西式民主資源的超前式比較研究的可行性。二是防止出於政治話語的製約而采取非曆史的態度,使研究變為意識形態目的論的產物。然而,中國史研究者似乎仍麵臨著無法解決的兩難困境:一方麵他們期望運用一套合理的“市民社會”概念所綜合演繹出來的態度、價值和製度去解析中國社會的本土結構;另一方麵,他們又不希望使西方的地方經驗普適為一條全球性的常規道路,或使中國曆史變為西方形態的機械投影。所以他們在極力辨析諸如“個人主義”“公民法”“財產所有權”“公共管理”等論域中的中西異同時,結論常常是矛盾的。比如“個人主義”與社會契約、自然權利的出現與“私域”自主權的穩固是“市民社會”產生的必要條件。但是研究已證明,即使一些有關人性的清代用法有點接近於人對自身內在條件的尊崇,而不完全受控於國家或其他因素,這仍然與西方傳統揭示出來的、不可分割的權利觀念風馬牛不相及。如果中國本土不具備這些淵源於西方的文化觀念的品性,那麽我們怎樣才能證明晚清與民國初年的自治組織不隻是擁有表麵的傳統“公共”形式,而更具有西方“公共領域”的實質性特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