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階段論”學說下的基層組織形態
中國學者自50年代以來專門討論中國社會基層組織的論著非常稀少,這是因為長期以來,中國史學界基本上是按“五階段論”的標尺來規劃中國史研究的格局的。按照“五階段論”的標準,判斷一個社會曆史階段是否具有發展和變化的要素,在於其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發展的水平,特別是主要以生產關係是否適應生產力的發展為尺度來判斷社會曆史演化階段的性質。因此,任何一種研究對象是否被納入視野或受到重視,往往取決它與“經濟史”和“國家主義”這兩個支配因素的關係,這兩個因素可以簡化為以下兩個標準:土地占有關係的識別;與國家控製的近疏程度。對土地占有方式的識別常常與界定階級身份有關,例如是奴隸主占有狀態還是封建領主占有狀態,成為確定一個社會是處於“奴隸製”階段還是“封建製”階段的一個關鍵。在“土地占有關係”成為曆史主導論題的情況下,討論基層社會組織時,學者們往往隻會注意其與經濟功能相關的控製形式,而有意無意忽略基層社會組織在其他方麵的獨立功能和作用。
經濟史研究得出的結論,也往往會左右政治史和社會史的研究取向,例如經濟史研究一直偏向於認定中國的土地占有關係有一個從奴隸主私人占有土地向封建國家土地國有製的轉變,而秦漢以來土地國有製貫穿著全部封建史。在全國範圍之內皇族地主是最高的主要土地所有者。所謂土地為國家所有,其意就是皇族壟斷。這種皇族土地所有製在曆代有屯田、占田、均田、官田、皇田、官莊和皇莊等不同的具體形式。皇族地主有賜給人土地的權力,農民對於土地隻有使用權,土地私有權的法律觀念是比較缺乏的。同時,這種皇族土地所有製的產生,是與大規模水利工程、灌溉事業的組織形式分不開的。由於這種“經濟的公共職務”必然產生對土地的政治支配權,在這種情況下,農村公社的組織是封建社會的土地國有製的物質條件,最高所有者君主正是全國宗主的大宗主、大家長。[26]換言之,對基層社會組織運作方式的理解,必須依附於對皇權政治支配能力的理解之下,而不具有什麽獨立的認知意義。或者說,基層社會組織之所以具有研究的必要,恰恰反映的是上層皇權官僚製運作在底層的表現,是一種國家行為的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