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層理論:東西方思想會通下的中國史研究(增訂本)

三、從結構功能分析到社區史研究02

而中國近代“地方自治”的提倡者黃遵憲及其同道梁啟超等人,則主張把湖南地方自治的推行視為具有地方議會立法職能的實體而並不是簡單的具有地方政府的行政職能。這種設計實際上是想把西方具有現代民族—國家性格的中央核心政治體製,濃縮到地方社會之中,使其影響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同時使之成為國家憲政的基層政治細胞。也就是說,從表麵上看,黃遵憲由日本輸入“地方自治”思想及其在湖南所進行的實驗,似乎提倡的是紳民“自主”“自立”,由“自治其身”到“自治其鄉”,完全配合了太平天國後晚清帝國被迫向地方分權的總趨勢。但細究其意,黃遵憲所追求的顯然並非權力的分散,而是如何在現代民族—國家的憲政框架內重新安置“地方”的位置,使它成為全國統一憲政的基層運行單位。所謂新的“地方主義”及其在近代表現出的能動特征,與強大的統一國家不應該也並非處於談判的對立狀態,而是協調包容的同構關係。

按孔飛力的觀點,在中國社會中,控製和自治的原則(the principles of control and autonomy)在理論和實踐兩方麵都是不可分離的。在這種情況下,“地方自治”很容易轉化為一種國家行為,隻不過這種國家行為被反映在“地方自治”中的時候,從古代到近代的時間流程中會發生明顯的變化。比如早期“封建論”的倡導者如顧炎武,其目的並不是要強化地方管理的自主能力,而是要維係專製集權結構的穩定。而康有為雖然也聲稱現代地方自治製度和古代封建分封製度在原則上的一致性,但卻強調了社會秩序相對於政治秩序的自主性,同時承認個人自我宰治、自發合群並自我管理的自然傾向是內生於社會秩序之中的。[65]這似乎有點接近於西方“市民社會”理論中所揭示的“公共領域”產生的自發性和自主性原則。然而當我們理解近代以來關於“地方自治”的話語時,似乎應該注意到國家與地方知識精英在民族主義和富強目標導向下的合謀過程。因為改革者的政治規劃恰恰可能仍是通過新型的控製程序把地方精英的行為納入國家要求之中,從而在現代性的意義上改變控製與自治的關係結構。“地方自治”的各種設計由此變成現代國家指令的詮釋者和貫徹者。在控製—自治的平衡機製下,現代國家的要求已不僅僅限於維持穩定的社會和經濟係統,而且要促進經濟增長和國家權力。國家實現現代化對政治社會體製改造所必須進行的前所未有的高投入,使得國家對地方的控製甚至盤剝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從而破壞了控製—自治的雙軌製平衡狀態,而向國家控製的一方急劇傾斜。這種把“地方自治”詮釋為“準國家行為”的始作俑者,正是19世紀末期崛起的新一代知識分子,他們對地方國家關係的設計雖然一度無法進入官方主流視野,卻通過運動的方式最終影響了國家的決策。戊戌變法失敗之後不久,清廷的“新政”即全麵實施其變革原則,即是明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