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文化從古希臘起就強調“對立”“衝突”“鬥爭”。以辯證法著稱的古希臘哲學,呼喚的是對立麵的鬥爭,通過鬥爭以除舊布新,這就形成了在鬥爭中發展的曆史進程觀。因此,他們鼓吹“一切都是鬥爭所產生的”,“太陽每天都是新的”[23]。在人與人之間的倫理關係上,希臘人尊奉的理論是:人與人在質上是平等的。每個人生而具有生存、發展和維護自我平等的權力。無論在上帝麵前,還是在法律麵前,人人都是平等的。“我們的天賦在一切點上都是一律平等”[24]。但他們又認為,人與人之間在質上平等的同時,在量上是不平等的,因為上帝賦予每個人的能力必然存在著差異,於是“強者能夠做他們有權力做的一切,弱者隻能接受他們必須接受的一切”[25]。這樣,通過競爭來決定每個人在社會中的位置、權利,就是順理成章的事。而古希臘時期就提出的“強權就是公理”,以及後來提出的大自然“將我們放在某種偉大的競技場中”(朗加納斯),“人對人是狼”(霍布斯),“物競天擇,適者生存”(達爾文),“他人即地獄”(薩特)等,就成為人們普遍接受的信條。在人與自然的關係上,西方人崇尚人類中心論,強調人和自然的對立,進而認為“人是萬物的尺度”(蘇格拉底),人必須征服自然。在上述文化背景上,西方文論很自然就提出“悲”“喜”“崇高”“卑下”“美”“醜”等這樣一些充滿對立內涵的範疇。他們所講的“悲”,即悲劇,也就是要在鬥爭中把有價值的東西毀滅給人看。他們所說的“喜”,即喜劇,也就是要在鬥爭中把無價值的東西撕破給人看。……當然,西方人也講和諧,但強調的是對立麵鬥爭的轉化,並充滿強烈的酒神精神。
(一)“和”與“人和”“天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