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古代詩學與美學

二、“興、觀、群、怨”說及其整體性

孔子十分重視詩教,因為他認為詩的社會作用是很大的。《論語·陽貨》篇有相關說明。

子曰:“小子何莫學夫詩?詩可以興,可以觀,可以群,可以怨。邇之事父,遠之事君;多識於草木鳥獸之名。”[7]

這就是孔子提出的“興、觀、群、怨”說。對此,研究者一般都從社會倫理的角度來解釋孔子對詩的社會作用的看法。我認為如果深入研究的話,對於孔子的“興、觀、群、怨”說,也完全可以從心理學的角度來加以解釋。因為“興、觀、群、怨”說最終是要解決文學的社會功能問題,但是,這種社會功能必然要通過對人的心理力量的激發,才有可能實現。離開了人及其心理的變化,文學的社會作用無從發生。還要指出的是,前麵我們提到孔子的“仁”學的實質是以人為核心,閃爍著古典人道主義的光芒,這在“興觀群怨”說上麵也體現出來。因為,孔子講詩可以興、可以觀、可以群、可以怨,出發點是利用詩開發人的心智,最終也是對人的關心。

詩可以“興”。興是什麽意思?這裏的興,不同於“賦比興”的興,“賦比興”的興主要是指詩歌的一種創作手法,這裏的“興”與“興於詩,立於禮,成於樂”的興,則有較密切的關係。興的原義是“起”(見《說文解字》),“起”與“立”的意義相近,因此作為《詩》的興,是說不能把學詩停留在學習語言技巧和知識以及“專對”的本領上麵,還必須從詩的學習中對人的自身的感情有助益。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朱熹把興解釋為“感發意誌”(《四書章句集注》),意思是說誦讀詩歌可以使人的感情激動、精神振奮。那麽為什麽詩會有這種作用呢?朱熹又把“興”解釋為“托物興辭”(《詩傳綱領》),孔安國則把“興”解釋為“引譬連類”(見何晏:《論語集解》孔安國注)。如果我們把這三種解釋聯係起來思考,那麽我們對“興”可能就有一個比較準確的理解。首先,詩必須“托物”“引譬連類”,有形象,有聯想的空間,而不是抽象的說教;其次,人們誦詩過程中通過對形象的體會和聯想,受到啟發和感悟,從而使感情、意誌和精神振奮起來,使人得以“起”,得以“立”。所以“興”的意思是指詩的形象和思想感情對人的情感激勵鼓舞。孔子的“興”的觀念既考慮到詩的形象性特征,又強調了詩的感情特性。對於“興”,基本上可以理解為培養人的情感力。我的理由是,既然把“興”訓為“起”,實際上可以把“興起”連起來解釋。《論語》說:“興於詩”,《孟子》中的句子:“奮乎百世之上,百世之下,聞者莫不興起也”,都是偏重情感發動的意思。所以“興”可以說是孔子對情感力量的關心。他認為詩三百篇表達了人類豐富的情感,通過詩來開發人的健康情感,是孔子的“興”說的基本內涵。過去的研究多受朱熹的影響,認為“興”是“感發誌意”,“誌意”偏重於理性方麵,忽視了興與人心的激動感興的關係,是有片麵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