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我們對三種形態的文學意義闡釋學進行了簡要的梳理。應該說,這三種形態的闡釋學都是有存在的合法性的。但關鍵是,我們能否以此做出一種價值判斷呢?
我們認為,這是有必要的,雖然對於後現代闡釋學來說絕無必要。然而,吊詭的是,後現代其實也陷入了一種悖論[8],因為它其實也是在表達什麽。這種表達如果無須進入溝通對話領域的話,那就隻能沉默了。但事實上,沉默是一種行動,它不代表一種理論的論證,因此,沉默是無效的。一如有學人在評價德裏達對伽達默爾保持沉默時所言:“德裏達的最大誤區在於,他退出對話的行動並不能在理論上達到對善良願望的批判。理論的東西隻能用理論來批判,而不是行動,而且退出對話並不能回擊善良願望的存在,它隻是表明了一種非善良的態度——我不參加對話,因此我反對善良願望。但善良願望恰恰有一個界限,它隻在對話中存在,它不要求對話之外的權力。”[9]這樣說來,我們就有必要進行簡單的溝通對話了,並且,我們期望在溝通對話中達成一種共識,從而對闡釋學問題的解決有所助益。
的確,相較於傳統闡釋學的封閉、作者特權、意義單一,現代闡釋學、後現代闡釋學具有開放性、平等性、個體性甚至平民化等“意義生產市場化”的優點,這很契合於人文學科後形而上學化的大語境。因此,我們認為,現代闡釋學、後現代闡釋學比傳統闡釋學更具當下的合理性。
但是,現代闡釋學與後現代闡釋學也存在以下兩個問題。其一,如何保證這兩種闡釋學不會走向知識/真理論的主觀主義與相對主義?其二,這兩種闡釋學,尤其是後現代闡釋學是否會帶來價值觀上的犬儒主義與虛無主義?這兩個問題的確是它們最遭人詬病的地方。甚至也可以說,這是現代闡釋學與後現代闡釋學無法繞過傳統闡釋學的地方。因為傳統闡釋學能提供一種難能可貴的確定性知識與價值,隻是這種確定性在當下顯得不合時宜罷了。因此,我們認為,應該對上述三種闡釋學進行整體性的超越,取其優點,融合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