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作為學科的文學理論:當代文藝學學科反思問題研究

第二節 “沒有文學的文學理論”之合法性論證

我們認為,那種認為文學理論一定要有文學,並以能否解讀文學文本來判斷文學理論合法性的觀點,狹隘地理解了文學理論的對象、功能,甚至誤解了文學理論的學科性質。這裏不妨從以下三個方麵進行論述。

第一,認為文學理論乃文學作品的解讀學,這種看法狹隘地理解了文學理論的研究對象。

假定我們認為文學理論的研究對象是文學與文學活動,一方麵,文學理論要探討文學的特性與本質規律,而這種探討無疑可以脫離文學作品的實際,從一種文學之外的角度(如學術政治)出發來對文學的特性與規律進行思辨。比如,關於什麽是好文學的探討就不一定要聯係當前的文學文本實際。或也因此,我們才能理解劉方喜所言:“文學理論有著自身的邏輯體係,一定的文學經驗凝定為一定的範疇、理論後,會一定程度上按著自身的運作規律發展演變——揭示這種內在運作規律,也是文學理論研究的題中應有之意。”[12]另一方麵,作為文學理論研究對象的文學活動至少包括世界、作者、作品、讀者這四個要素,從任何一個要素出發都可以獲得一種文學理論,都有非常值得研究的文學基本問題。例如:文學有什麽用?什麽樣的人適合創作?讀者對於文本意義的確定有什麽作用?諸如此類的研究完全可以不聯係具體的文學文本,更不需要解讀具體的文學文本。

就此而言,把文學理論當成文學文本的解讀學難道不顯得狹隘嗎?即使退一步說,文學理論以解釋文學文本為能事,我們也不能想當然地認為文學文本解讀就是逐層分析文學文本的語言、結構、形式、敘事風格與美學特性。因為對文學文本的研究有很多致思路徑。比如,從文學體製/機製/製度層麵對文學文本的考察,追問什麽樣的文本生產體製/機製/製度造成了當今文學文本的總體麵貌等。這些做法都是非常有價值的,對於文學文本的理解非常有益。畢竟,“談論文學的語言形式,並不意味著文學必須拋棄社會、曆史、意識形態而僅僅把自己限定為語言形式”[13],這當是無可辯駁的共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