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塞爾·霍耐特是法蘭克福學派新一代的代表人物。他在《為承認而鬥爭》[94]這篇教授資格論文中,也以耶拿《精神哲學》草稿為基礎闡釋了近代個體如何達到相互承認的社會形成過程。這與筆者的主題基本是一致的。但是,霍耐特卻認為,在對這一問題的解決上,耶拿前期的“人倫的體係”要比耶拿後期的“精神的哲學”出色得多;從耶拿前期到耶拿後期可視為一種理論上的倒退[95];在今天,應該用米德心理學去完成黑格爾耶拿前期未盡的工作,重構青年黑格爾的承認理論。也就是說,同樣是對耶拿《精神哲學》草稿的解讀,同樣是要解決個人到社會的演進邏輯問題,霍耐特卻給出了與筆者完全相反的結論,這究竟是怎麽回事?對筆者而言,這無疑是一個饒有興趣且必須予以回答的問題。
(1)耶拿前期的主體間性
為論述起見,讓我們先來整理一下霍耐特對黑格爾耶拿時期思想發展的解釋。
霍耐特認為,黑格爾為了提出一種與自然法思想家不同的社會解釋,“第一步就是用主體間的社會關係(der soziale Zusammenhang)範疇取代原子論的基本概念”[96]。所謂“主體間的社會關係範疇”來自於古代亞裏士多德的共同體主義傳統,主要是指把人視為一種處於共同體關係中的存在,或者用霍耐特本人的說法,視為“主體間性”(Intersubjektivit?t)存在;而像霍布斯這樣的自然法思想家則把人理解為“自然狀態”中的存在,這種人在本性上是排他的、原子論式的個人。黑格爾所邁出的第一步,就是要將討論社會形成的起點從“自然狀態”換成主體間性。
那麽,接下來就是如何從這一主體間性推出社會來?霍耐特認為,黑格爾使用了兩個概念工具:一個是亞裏士多德的目的論,即“社會共同體的原初形態”[97]會以目的論的方式將自己發展為成熟的社會形態;另一個是個體之間的衝突和鬥爭,即衝突和鬥爭會使人的道德潛能普遍化,從而會形成一個具有規範意義的社會來。在這兩個概念工具中,比較有新意的是後者,它是黑格爾通過對費希特和霍布斯自然法理論的改造而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