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看馬克思對人的本質的討論。在這裏,馬克思提出了一個關於人的本質的全新命題:“不論是生產本身內部的人的活動的交換,還是人的產品的相互交換,都相當於類活動和類享受(Gattungsgenuβ)——它們的現實的、有意識的、真正的存在是社會的活動和社會的享受(der gesellschaftliche Genuβ)。因為人的本質是人的真正的共同存在性(wahres Gemeinwesen),所以人通過發揮自己的本質,創造、生產人的共同本質(Gemeinwesen)、社會本質(gesellschaftliches Wesen),而社會本質不是一種同每個人相對立的抽象的普遍的力量,而是每一個單個人的本質,是他自己的活動,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財富。”[27]
人的本質是“共同存在性”(Gemeinwesen)。理解這一命題的關鍵顯然是對 Gemeinwesen一詞的理解。在2000年人民出版社的《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單行本)中,該詞被譯成了“社會聯係”。從內容上看,這不算是一個壞的翻譯,不過同它的本義相比,該翻譯中“社會”含義稍顯過強。因為,Gemeinwesen一詞的原意是指“共同本質”或者“共同存在”等,它是對“共同體”(Gemeinschaft)和“社會”(Gesellschaft)這兩種人類共同生活形態特征的概括。關於Gemeinschaft、Gesellschaft和Gemeinwesen這三者的區分,我曾討論過[28],就不再贅述,這裏隻給出它們的一般區別:Gemeinschaft是指人與人的交往無須中介的共同體;而Gesellschaft則是指人與人的交往需要借助於中介的社會;而Gemeinwesen則介乎於兩者之間,可同時容納共同體和社會這兩重含義。正是因為如此,本書將Gemeinwesen譯成“共同存在性”、“共同本質”。
將人的本質規定為“共同存在性”,這是馬克思在對人的理解上的巨大進步。首先,在第五章中,我們曾作過分析,在《第一手稿》的[異化勞動和私人所有]片斷馬克思曾將“類”視為人的本質。但是,那裏的“類”隻是個體的“自由自覺的活動”特性,它是從人與外部世界的關係,即主客關係的角度來下的定義。但在這裏,馬克思雖然也照樣使用了“類活動”或者“類享受”等概念來表述人的本質,但此時它們是指“生產本身內部的人的活動的交換”和“人的產品的相互交換”,這明顯是從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角度來給人下定義的。那麽人的本質,就隻能是與“類”的字麵意義相吻合的人的共同體特征,即“共同存在性”或者“共同本質”。這種對人的規定並沒有出現在《第一手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