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市民社會作為一個近代意義上的哲學和社會科學概念,定型於黑格爾。在黑格爾那裏,“市民社會”(die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作為與國家相對立的概念,最早可能出現於1817—1818年海德堡時期的《自然法和國家學》講義當中。從早年的《人倫的體係》、《耶拿體係草稿》,一直到晚年出版的《法哲學原理》,市民社會範疇或者有關市民社會的思想在黑格爾社會哲學和政治哲學體係中一直處於核心地位。下麵,我們就以《法哲學原理》為文本依據來概述一下黑格爾的市民社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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