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哲學原理》中,黑格爾將概念本身的內在差別分為三個環節:“抽象法”、“道德”、“人倫”(die Sittlichkeit),而“人倫”作為前兩個環節的統一,本身又分為三個階段:“家庭”(die Familie)、“市民社會”(die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國家”(der Staat)。關於這三個階段的關係,黑格爾是這樣規定的:“這一理念的概念隻能作為精神,作為認識自己的東西和現實的東西而存在,因為精神是它本身的客觀化,是通過它的各個環節的形式的一種運動。因此它是:第一,直接的或自然的人倫精神——家庭。這種實體性會向其統一性的喪失形態、分裂形態,以及其相關立場進行推移,於是就成為,第二,市民社會,這是各個成員作為獨立的單個人的聯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formelle Allgemeinheit)中的聯合,這種聯合是通過成員的需要,通過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法律製度,和通過維護他們的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來的。這個外部國家,第三,在實體性的普遍物中,在致力於這種普遍物的公共生活所具有的目的和現實性中,即在國家製度中,返回於自身,並在其中統一起來。”[15]
也就是說,家庭作為“直接的或自然的人倫精神”是“人倫”的第一個階段,在這一階段,主體性(Subjektivit?t)和客體性(Objektivit?t)、特殊性(Besonderheit)和普遍性(Allgemeinheit)還處於“實體的統一性”(substantielle Einheit)當中。而到了“人倫”的第二個階段,即在市民社會中這一統一性開始發生分裂,個人從“家庭”這種共同體中分離出來,像原子那樣成為一個自立的特殊性。但是,由於單純依賴特殊性個人無法自足,個人為了生存不得不與他人聯合起來,結果社會生活又呈現出互相聯係和互相依賴的普遍性。不過,這種普遍性是以個人的利己需要為目的、靠外部的法律體係予以保障的聯合,因此在本質上仍然是特殊性,或者說充其量是“形式的普遍性”。因此,要實現人倫向更高層次的統一性的回歸,還必須設定一個“實體性的普遍物”階段,即“國家”[16]。在“國家”中,主體性和客體性、特殊性和普遍性才能真正實現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