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巴黎手稿研究:馬克思思想的轉折點

3.“物化”概念的迷霧

與“物象化”(Versachlichung)概念相近,馬克思還使用過“物化”(Verdinglichung)概念。那麽,物象化和物化有什麽區別呢?要弄清楚這一點,首先得弄清楚兩個詞中的“Sache”和“Ding”的區別。

黑格爾曾對“Sache”和“Ding”作過區分,而且這一區分在《精神現象學》、《邏輯學》和《法哲學原理》中都曾發揮過重要的作用。我們試舉兩例黑格爾區分兩者的例子:

例一,在《精神現象學》中:“所謂物象(Sache)是因自我意識而誕生的、自我意識的對象,仍然不失其為一個(自我意識的)自由的、真正的對象。現在,屬於感性確定性和知覺階段的物(Ding),對於自我意識來說,隻有通過自我意識才有其意義。一個物(Ding)和一個物象(Sache)的區別就在於此。”[10]從這段論述來看,“Ding”是感覺和直覺的認識對象,是指沒有進入到自我意識即人的世界的純粹的物;而“Sache”則是指進入到自我意識即人的世界的對象。

例二,在《法哲學原理》中,黑格爾說道:“跟自由精神直接不同的東西,無論對精神說來或者在其自身中,一般都是外在的東西——即某個物象(Sache),某種不自由的、非人格的以及無權利的東西。”[11]顯然,在這裏,黑格爾跟康德一樣,將“Sache”視為與“Person”(人格)相對的“物件”。此時,“Sache”同人格相比,雖然“缺乏主體性”[12],但是同“Ding”相比,它是與人格發生了某種社會關係,譬如“所有”(Eigentum)關係的東西。從這兩個例子來看,在黑格爾那裏,“Sache”在自我意識或人的“所有”關係之內;而“Ding”則在自我意識或人的“所有”關係之外。

馬克思繼承了黑格爾對“Sache”和“Ding”的區分。譬如:“所謂物象(Sache)是社會的物(eines gesellschaftlichen Dings),其最初且最一般的表現就是勞動產品向商品的轉化”[13];“商品首先是一個外界的對象,一個靠自己的屬性來滿足人的某種需要的物(Ding)”[14];“資本不是物(Ding),而是一定的、社會的、屬於一定曆史社會形態的生產關係,後者體現在一個物(Ding)上,並賦予這個物(Ding)以獨特的社會性質”[15]等等。從這些例子來看,在馬克思那裏,“Sache”指經過人的實踐所加工過的對象,被賦予了某種社會規定的東西,或者是人們所有、占有、使用、處分、交換的對象,反映著某種社會關係,其典型形態是商品、貨幣、資本等;而“Ding”則不同,它屬於構成商品物質基體那一部分,是物本身所具有的物的屬性,當它被賦予了某種社會關係屬性時,它才能變為“Sache”。為了強調它們之間的這一區別,我把“Sache”稱為“物象”[16];把“Ding”稱為“物”[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