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馬克思是如何闡述“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的差異的呢?要弄清楚這一問題,首先需要分析一下馬克思討論這一問題的基本框架,即關於近代社會和人的二元論認識。
“完成了的政治國家,按其本質來說,是人的同自己物質生活相對立的類生活。這種利己生活的一切前提繼續存在於國家範圍以外,存在於市民社會之中,然而是作為市民社會的特性存在的。在政治國家真正形成的地方,人不僅在思想中,在意識中,而且在現實中,在生活中,都過著雙重的生活——天國的生活和塵世的生活。前一種是政治共同體(politisches Gemeinwesen)中的生活,在這個共同體中,人把自己看作共同存在物(Gemeinwesen);後一種是市民社會中的生活,在這個社會中,人作為私人進行活動,把他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低為工具,並成為異己力量的玩物。政治國家對市民社會的關係,正像天國對塵世的關係一樣,也是唯靈論的。”[7]也就是說,近代社會是分裂的,存在著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對立;與此相對應,近代人也是分裂的,過著天國和塵世的雙重生活,存在著“市民”(bourgeois)和“公民”(citoyen)這一雙重身份的對立。
有了這一框架,馬克思就可以很好地解釋“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的差異了。鮑威爾的“政治解放”雖然把國家從宗教中解放出來,但這同時也意味著把宗教從國家中解放出來。宗教將從國家下降到市民社會當中,成為實實在在的市民社會的精神。“人把宗教從公法領域驅逐到私法領域中去,這樣人就在政治上從宗教中解放出來。宗教不再是國家的精神;因為在國家中,人……是作為類存在物和他人共同行動的;宗教成了市民社會的、利己主義領域的、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的精神。”[8]與這一過程相反,市民社會中的人會將自己的共同體本質、政治本質外化給國家,政治精神會從市民社會向國家轉移。這樣一來,人就失去了曾經的“公民”(citoyen)身份,變成了自私自利的“市民”(bourgeois)。因此,馬克思所謂的“政治解放”實際上呈現出“國家到市民社會”和“市民社會到國家”這樣一個雙向運動。在這一運動中,宗教和政治分別離開了自己本來的載體,互換了位置:宗教來到了世間;而政治則上升至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