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異化勞動前兩個規定的基礎上,馬克思又引出了異化勞動的第三規定:“異化勞動,由於(1)使自然界同人相異化,(2)使人本身,使他自己的活動機能,使他的生命活動同人相異化,因此,異化勞動也就使類同人相異化;對人來說,異化勞動把類生活(das Gattungsleben)變成維持個人生活(das individuelle Leben)的手段。第一,它使類生活和個人生活異化;第二,把抽象形式的個人生活變成同樣是抽象形式和異化形式的類生活的目的。”[43]按照這一敘述,第三個異化規定是接著第一規定和第二規定來的。這一規定看似簡單,但是由於馬克思對“類本質”認識的特殊性,也產生了幾個令人困惑的問題。
馬克思的“類本質”或者說“類存在物”——這隻是我們對Gattungswesen一詞的不同譯法而已——概念,如果從整個《巴黎手稿》來看,大致包含三種含義:(1)人是一種普遍的自然存在物,人需要靠外部自然界生存,是“自然界的一部分”[44]。(2)人能夠有意識地從事自由自覺的活動。人有對象意識和自我意識,並能夠進行改造世界的生產活動。(3)人是一種“共同體存在”(Gemeinwesen),或者說是社會存在,如果用後來的馬克思的話說,“人是社會關係的總和”。但具體到《第一手稿》,馬克思所說的“類本質”主要是指哪種含義,或者哪幾種含義,這對於本章的主題而言具有重要的意義。
先給出我的結論,在《第一手稿》階段,馬克思所說的“類本質”隻是包括(1)和(2)這兩種含義,而並不包括(3)的含義,馬克思在(3)的含義上使用“類本質”概念始於《穆勒評注》。首先,讓我們看一下馬克思對“類本質”第(1)種含義的闡述。關於這一含義我們可以聯係《第三手稿》中的[對黑格爾的辯證法和整個哲學的批判]一節予以討論,因為在那一節,出於對黑格爾唯心主義的批判,馬克思也明確地將人的“類本質”理解為一種普遍的自然存在物。譬如,馬克思這樣說道:“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作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麵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動的自然存在物;這些力量作為天賦和才能、作為欲望存在於人身上;另一方麵,人作為自然的、肉體的、感性的、對象性的存在物,同動植物一樣,是受動的(leidend)、受製約的和受限製的存在物。”[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