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巴黎手稿研究:馬克思思想的轉折點

四、第四規定:“人同人相異化”的困境

第四個異化規定是“人同人相異化”,它也是四個異化勞動規定中最為蹊蹺的一個。

先看馬克思所作的規定:“人同自己的勞動產品、自己的生命活動、自己的類本質相異化的直接結果就是人同人相異化(die Entfremdung des Menschen von dem Menschen)。當人同自身相對立的時候,他也同他人相對立。凡是適用於人對自己的勞動、對自己的勞動產品和對自身的關係的東西,也都適用於人對他人、對他人的勞動和勞動對象的關係。”[55]

這幾乎是馬克思有關第四個異化勞動規定的所有論述。同前三個規定相比,第四規定不僅內容少得可憐,而且從形式上看,它仿佛隻是來自前三個規定,特別是對第三規定的一種類推:既然人同自己的勞動產品、生命活動、類本質都異化了,那麽人與人之間自然也就異化了。而且,從馬克思的“人的類本質同人相異化這一命題,說的是一個人同他人相異化,以及他們中的每個人都同人的本質相異化”[56]這一表述來看,第四規定仿佛就是第三規定的一部分。正是因為如此,有些學者根本就不承認它是一種獨立的異化規定。譬如,梅本克己就提出可以把第三和第四規定合二為一,將馬克思的異化勞動規定視為是三重異化[57];廣鬆涉也認為馬克思是在第三規定的框架內來處理第四規定的,因此可以將馬克思的異化勞動視為“人與對象”、“人與自己”、“人與類(其中的實質是人與人)”這樣的三重規定。[58]我不同意將第四規定與第三規定合二為一的做法,認為第四規定仍然是一個獨立的異化規定。因為,按照我們前麵的分析,第三規定中的“類本質”根本就不包含共同體或者社會關係的含義,而隻是人的自由自覺的本性,而第四規定指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因此兩者不可劃歸到同一個範疇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