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本書是一本對經典文本的解讀著作,那麽對概念和術語的使用就必須要力求做到準確、恰當,以免給讀者造成誤解和歧義。正是出於這一考慮,本書對一些有關馬克思和黑格爾的重要術語,並沒有采用我國通行的譯法,即對馬克思的術語,沒用采用中央編譯局的譯法;對黑格爾的術語,沒有采用賀麟等先生的譯法。這些術語包括以下幾類:
1.跟“Eigentum”(所有)有關的術語
“Eigentum”(所有)、“Besitz”(占有)、“Aneignung”(領有)、“Haben”(擁有),是表現近代社會性質的幾個關鍵概念,在馬克思和黑格爾的經典文本中,它們意義相近,但又有著嚴格的區分。
“Eigentum”,在中文版《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的譯法很多,有“財產”、“所有”、“所有權”、“所有製”等,不過在絕大多數場合,特別是在《巴黎手稿》中,都被譯成了“財產”。但是,按照馬克思本人寫於1857—1858年的《資本主義生產以前的各種形式》中的規定,它是指:(1)對自然生產條件的“關係行為”(Verhalten);(2)在生產中形成的相互關係行為;(3)自己和他人相區別的意識行為。[26]由此出發,“Eigentum”應該是指人通過勞動把自己的本質對象化於對象之中,並據此在與他人的關係和意識中明確該對象歸自己所有。由於“Eigentum”不僅包含擁有了對象這一靜止狀態,即通常所說的“財產”,而且還指獲得該對象的行為本身。為了能更好地反映這一動態的獲取過程,本書除了極特殊的情況,統一將它譯成了“所有”,相應地,把“Privateigentum”譯成了“私人所有”,把“Grundeigentum”譯成了“土地所有”,而沒有采取中央編譯局的“私有財產”和“地產”的譯法。
“Besitz”和“Aneignung”這兩個詞都跟“Eigentum”(所有)相關,在中文版《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一般都被譯成了“占有”。但是,本書區別了兩者,將“Besitz”譯為“占有”,而將“Aneignung”譯為“領有”。“Besitz”是和“Eigentum”相對的範疇。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抽象法”第一章“所有權”(Das Eigentum)中,曾對兩者作過嚴格的區分。即,“Besitz”是指對某物僅僅擁有使用權,雖可以使用但不得轉讓的占有;而“Eigentum”不僅指對對象的“占有”(Besitz)、“使用”,還指在法律和意識上明確對象屬於自己,是可以將對象“轉讓”的所有。[27]由此看來,“所有”比“占有”對對象的擁有程度高,“所有”是“占有”的真理。馬克思繼承了黑格爾的這一區分,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大綱》中,還據此區分了亞細亞共同體和日耳曼共同體。他說:“亞細亞存在的隻是共同所有(gemeinschaftliches Eigentum)和私人占有(Privatbesitz)”[28];在日耳曼共同體那裏,存在的是“個人土地所有”(individuelles Grundeigentum)[29]、“個體的私人所有”(individuelles Privateigentum)。個體是“占有”還是“所有”土地成為劃分亞細亞共同體和日耳曼共同體的標準,因此在馬克思那裏將“Eigentum”(所有)和“Besitz”(占有)區分開來具有本質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