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在馬克思的經濟學中,私人所有一般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指“基於自己勞動基礎上的私人所有”,即勞動者“所有”(Eigentum)自己的勞動條件和勞動果實,並在意識中和市民法中,確定所有物屬於自己,而不屬於他人。這是在私人層麵上所實現的“勞動和所有的同一性”。另一種是“資本主義的私人所有”。按照《資本論》中的規定,這種私人所有是建立在對“基於自己勞動基礎上的私人所有”剝奪的基礎上的[37],其實就是資本本身。它是以“勞動和所有的分離”為前提的。為論述起見,我們把前一種稱為“私人所有Ⅰ”,而把後一種稱為“私人所有Ⅱ”。
所謂兩種異化勞動是指“作為對象化活動的異化勞動”與“屬於他人的異化勞動”。所謂“作為對象化活動的異化勞動”是指人把自己的體力和腦力注入到自然對象當中,使對象成為人可以消費的勞動產品,但是,由於這一活動畢竟包含著將自己的本質力量外化於他者之中,即“異化”(Entfremdung)的本義,故可以稱為異化勞動。當然,這種異化勞動是生存所必需的,故常被稱為帶有積極含義的“對象化”(Vergegenst?ndlichung)。事實上,馬克思在《第一手稿》中也曾這樣稱呼它。但是,這裏出於討論循環論證問題的需要,盡管有些別扭,我們姑且把它稱為“異化勞動Ⅰ”。而所謂的“屬於他人的異化勞動”是指勞動者的勞動及其成果不屬於自己,而屬於他人。這其實也是異化的本來含義之一,特別是英文的異化表現“alienation”——指商品的“轉讓”或自然權利的“讓渡”——的本義。這種異化勞動的典型形式有兩種,一種是指一般商品經濟下為了獲取交換價值的勞動,即商品生產者將自己的產品轉讓給他人;另一種是資本主義的雇傭勞動,即工人的勞動屬於資本家。同樣,為論述起見,我們把這兩種異化勞動統稱為“異化勞動Ⅱ”。顯然,“異化勞動Ⅰ”是指在主客關係上的異化,如果有“獲益者”的話,那就是外在對象本身;而“異化勞動Ⅱ”則是在人與人關係上的異化,其獲益者則是勞動者以外的他人。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