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說來,近代社會所確立起來的“承認”(Anerkennung)是指每個人都承認和尊重他人的意誌、權利和價值等,其本質是“相互承認”(die gegenseitige Anerkennung)。這種承認的典型形式是法律上的承認(權利的保障)和道德上的承認(康德的尊重人格公理)。但是,在黑格爾以前,承認還隻是一種抽象的理想形式,從黑格爾開始,承認概念在近代市民社會中獲得了其現實基礎。
所謂“相互承認”,第一,指每個人是自立的存在的同時,還必須承認他人。隻有這樣,個人才稱得上是自由的。用黑格爾本人的話說,就是“一個人在他人中的自由”[12];第二,它是一個包括否定性契機的運動過程:個體通過鬥爭不僅獲得了來自他者的承認,而且還使自己也承認他者;第三,它最終出現於“人倫”(Sittlichkeit)共同體當中,在這個意義上,承認屬於共同體自由的範疇。從這一定義來看,相互承認本身就包含著個人與他人、個人與共同體之間的關係。承認問題與本章的主題即個體與整體的關係直接相關,承認的獲得也就意味著個體普遍性的實現。因此,《第四章 意識自身確定性的真理性》(以下簡稱《自我意識章》)對自我意識從個別性向普遍性轉變的論述使用了這一承認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