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Gewissen)是“精神”實現自身的最後一個環節。在“(c)良心,優美靈魂,惡及其寬恕”一節,黑格爾描述了“自我”即自我意識發展的三個階段:在(1)“人倫世界”中,自我還沒有從共同體中獨立出來,“個人是沒有實質的自我”,“自我是在它自己的存在元素中靜止不動的點,這個定點沒有同它的普遍性分割開來”[71];在(2)“陶冶世界”中,“在這種自我中,個別性與普遍性最初的直接統一,趨於分裂”,這種自我,用賀麟先生的說法,是“經過啟蒙而反宗教、重功利、爭自由的自我”[72];在(3)“道德世界”中,自我是“良心的自我,亦即對其自身之即是絕對真理和存在具有直接確信的精神”[73]。按照這一描述,良心是自我意識所能夠達到的最高階段。《精神現象學》的特點之一,就是給良心以特別高的地位。
那麽,什麽是良心呢?良心“以一種認知著的知識自居”[74]。此時個體不僅已經認識到了普遍性的規律,更重要的,他已經能夠自覺地使自己與整體取得一致。這裏的個體不再是為了一己之利的個別性,而是曆經了“人倫世界”、“陶冶世界”以後進入到“道德世界”中的“自由的個體”;此時的整體也不再是“物象本身”,而是“國家”或者精神。因此,所謂良心,是因認識到必然而變得自由;是個別性與普遍性的直接的統一。
在良心中,個體個別性的實現直接就是整體的實現。如果說個體與整體在“陶冶世界”中還是一種相反關係,即個體的惡與整體的善的話,那麽在良心的“道德世界”中個體與整體則是一種統一關係,即個體的善與整體的善。“個別人(Einzelne)為他自己所做的事,對於普遍物、多數人也有好處;他關心他自己愈多,他有益於別人的可能性也就愈大;而且,他所以有現實性,本身恰恰就在於他同別人共同生存和共同生活。他的個別享受本質上就意味著他為別人而犧牲他自己的享受,從而幫助別人獲得他們的享受。因此在完成對於個別亦即對於自己的義務時,也就在完成著對於普遍的義務。”[75]也就是說,在良心中,目的與結果、主體與客體已經不再是一種互相背離的異化狀態,而是一種同一狀態,個體對自己的義務同時也就是對普遍的義務。到這裏,黑格爾終於趨近於康德,因為他的良心概念與康德的義務概念頗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