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穩定的勞動力市場政策在丹麥能夠發揮作用,取得促進經濟發展、穩定社會、激活勞動力市場的積極效果,原因很多且複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一、較高的組織化程度和集體協商製度為靈活穩定的市場運行提供了重要支持
在丹麥,雇主和雇員都有各自相對應的組織,雙方的會員化程度都非常高。丹麥的大型公司一般都會加入一個或者多個雇主組織或者行業協會,中小企業也經常選擇成為一些雇主組織的會員,這些雇主組織會進一步合作成立全國性的雇主聯盟。例如,丹麥雇主聯盟(DA),創建於1896年,是一個非營利性組織,現在為14家相對小的雇主組織提供服務,這些組織的會員共計超過28000家公司,涉及行業包括製造業、零售業、運輸業、服務業和建築業。這些雇主組織或者聯盟平時主要為企業提供組織聯絡服務,為會員組織的員工提供就業技巧、就業能力、職業健康安全等方麵的培訓,當企業遇到糾紛時會為其提供專業的法律谘詢。與此同時,丹麥雇員的工會化程度也非常高,OECD的數據顯示,2013年丹麥的員工有66.8%加入工會,遠高於OECD的平均數17%,排名第四。
與其他很多國家不同,丹麥勞動力市場並不是由政府製定的法律進行規範和調節的(僅有較少的源自歐盟的法律會對特定領域進行規範),勞資衝突一般也不是通過法律係統解決,而是通過集體談判形式解決的。這種集體談判模式不是偶然出現的,而是起源於一百多年前為解決激烈的勞資衝突而達成的“9月妥協”(September Compromise)[12],此後雇主和雇員組織開始互相承認其權利和作用,“9月妥協”構建了當前丹麥勞動力市場的組織架構,奠定了丹麥勞動力市場改革發展的基礎。工會(雇員組織)和雇主組織在勞動力市場中發揮主角的作用,它們集體協商共同商定雇員的工資待遇、辭職與解雇、工作時間、休假、學習培訓等有關工作的各個方麵,簽署集體協議,對市場加以規範,這種協商不僅僅局限於領導層麵,而是向下延伸至各個工作級別。勞資雙方的高度組織化確保了丹麥的集體協商協議具有較廣的覆蓋麵和高度的合法性。這就意味著丹麥勞動力市場的工資待遇市場化程度非常高,勞動力市場上的利益各方自己製定市場規則。這樣的情況能使各方在麵對市場和經濟變化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需求,盡快做出反應,找到最佳解決方案;能夠及時應對市場變化,實現勞動力市場的靈活性和安全性;有助於提升公司的競爭性,創造就業崗位,使勞資雙方均受益。如果出現糾紛,勞動力市場的各方通常能迅速找到各自核心利益,並負責開展最有成效的談判,使得問題以最大限度滿足雙方訴求的方式解決,政府部門一般不介入其中。有關統計表明,20世紀50年代至今,僅有5項勞資糾紛是由政府參與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