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何以有規範的問題,本身就是一個具有本原意義的問題。從邏輯上看,何以有規範的問題首先涉及人為什麽需要規範,後者又與人的存在形態、存在方式相聯係。人既認識世界與認識自己,也改變世界與改變自己,這一過程不僅使人在實然之外同時麵臨當然(規範)的問題,而且賦予後一方麵(當然—規範)以內在於知、行過程的本原性質。[1]中國哲學視成己與成物為本體論意義上人的存在形態,並將禮、義等價值原則與之聯係起來,已從一個方麵注意到規範與人之“在”的以上關係。
在寬泛的意義上,規範可以理解為規定與評價人的活動(doing)及存在(being)形態的普遍準則。存在形態涉及成就什麽,如後文將進一步討論的,規範在此具有導向的意義;活動或行動則首先指廣義的實踐過程,在引申的意義上,它也兼及意識活動(如認知、思維過程,等等)。在行動之前及行動之中,規範主要通過引導或約束行動來對其加以調節;在行動發生之後,規範則更多地構成了評價這種行動的準則。當然,調節與評價並非截然相分,以道德規範而言,當某種動機萌發時,盡管行動尚未發生,意識的主體也會根據一定規範對這種動機加以評判,以確定其正當與否;同樣,對已發生的行動的評價,也往往製約、調節著進一步的道德行為。
從作用的方式看,規範呈現多樣的形態。作為當然之則,規範以“應當”或“應該”為其內涵之一,後者蘊含著關於“做什麽”或“如何做”的要求。在“應當”或“應該”的形式下,這種要求首先具有引導的意義:“做什麽”主要從行動的目標或方向上指引人,“如何做”則更多地從行為方式上加以引導。與引導相反而相成的是限定或限製。如上所述,引導是從正麵告訴人們“應該”做什麽或“應該”如何做,限定或限製則從反麵規定“不應該”做某事或“不應該”以某種方式去做。引導與限定往往表現為同一原則的兩個相關方麵,如“說真話”(引導)與“不說謊”(限定)即表現為同一誠實原則的不同體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