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作為當然之則,具有普遍的、無人格的特點:它並非內在或限定於特定個體,而是外在並超越於不同的個體。然而,這並不意味著規範與個體及其意識彼此懸隔。無論是外在規範的實際作用,抑或內在意識的活動過程,都可以看到二者的相互製約。從中國哲學的視域看,規範可以視為“理”的具體形態,人的意識則屬“心”之域,從而,規範與內在意識之間的互動,同時涉及“心”與“理”的交互作用。
如前所述,規範係統的發生、存在都離不開人,其作用也基於人的接受、認同、選擇。與人的意願、態度、立場相聯係,對規範的接受、認同、選擇內在地涉及人的意識過程及精神活動或精神形態。接受、認同以理解為前提,後者不僅是指了解規範的具體規定、要求,而且包括對規範的必要性、正當性的判斷;選擇則出於人的意願,當規範與人的意願相衝突時,即使其意義得到了充分的理解,也往往難以擔保它在實踐中被遵循。這裏的理解、認同、接受等,都同時展開於意識過程,並包含考斯伽德所提及的理性反思、理性審察等作用:將理性審察視為規範之源無疑是抽象的,但這一類的內在意識確實又滲入於規範的運用過程。
維特根斯坦曾對遵循規則(following rule)作了考察,並著重肯定了其普遍性、公共性:“僅僅一個人隻單獨一次遵守規則是不可能的。同樣,僅僅一個報導隻單獨一次被報告,僅僅一個命令隻單獨一次被下達,或被理解也是不可能的。——遵守規則,作報告,下命令,下棋都是習慣(習俗,製度)。”[12]規則作為行為的規範,不限定於特定個體或特定情景,這裏的習慣與習俗、製度相聯係,也包含普遍性與公共性之義。對維特根斯坦而言,習慣總是通過具體的行動而體現出來:“因此,‘遵守規則’也是一種實踐。而認為自己遵守規則並不是遵守規則。”[13]由強調遵循規則的超個體性和實踐性,維特根斯坦進而將遵循規則與內在的意識、精神過程(mental process)隔離開來。事實上,對遵守規則與“認為”自己遵守規則的區分,便同時蘊含著以上的分離。就其現實形態而言,“認為”自己遵守規則固然不同於遵守規則,但遵守規則的過程卻難以完全排除個體的自覺意識。然而,在肯定前者(“認為”自己遵守規則不同於遵守規則)的同時,維特根斯坦似乎多少忽視了後者(遵守規則的過程無法隔絕於個體的自覺意識),從以下的表述中,我們不難看到這一點:“當我遵守規則時,我並不選擇”,“我盲目地遵守規則。”[14]如前所述,選擇基於自覺的意識與內在的意願,“盲目地遵守規則”而“不選擇”與不思不勉、從容中道的行為方式不同:不思不勉、從容中道是經過自覺而又超越自覺(達到更高層麵的自然之境),“盲目地遵守規則”而“不選擇”,則尚未經過這樣一個自覺自願的過程,它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隔絕於自覺的意識與意願之外。從總體上看,維特根斯坦確實傾向於將遵循規則理解為與內在意識無涉的外在行為方式,這種觀點以規範作用過程的公共性、實踐性,排斥了規範與內在意識的聯係,其中體現了某種行為主義的視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