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規範與個體意識活動的互動,主要從規範與個體的關係上展示了其內在規定性。作為當然之則,規範的作用並不限於個體之域。事實上,無論從曆史之維還是現實的形態看,規範都呈現普遍、公共的品格。從人與人的共在過程,到社會體製的建構,都可以看到規範的具體作用。
人是社會性的存在,無法隔絕於他人或群體。人與人的這種共在既是本體論意義上的存在狀態,也是曆史過程所展示的事實。與之相關的問題是:這種共在何以可能?在這裏,廣義的規範顯然應當予以必要的關注。曆史地看,在初民時代,不同的氏族往往都以某種動物或植物為圖騰,這種圖騰在相當意義既是不同氏族之間相互區別的重要標誌,也構成了氏族成員集體認同的根據;氏族的凝聚、組合,與之具有內在的聯係。在形式的方麵,圖騰表現為一種文化符號;在實質的層麵,圖騰則包含著以禁忌(如不準傷害或食用作為圖騰的動植物)等形式出現的規範。在這裏,便不難看到社會組織的形成與廣義規範之間的關係:圖騰對社會組織(氏族)形成的影響和製約,同時包含著廣義規範的作用。
在中國哲學中,人與人的共在,常常被理解為與個體相對的“群”。按儒家的看法,“群”是人區別並超越於動物的根本特征之一。在對人與其他存在物加以比較時,荀子曾指出:“水火有氣而無生,草木有生而無知,禽獸有知而無義;人有氣、有生、有知亦且有義,故最為天下貴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馬,而牛馬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義。故義以分則和,和則一,一則多力,多力則強,強則勝物;故宮室可得而居也。故序四時,載萬物。兼利天下,無它故焉,得之分義也。”[25]“氣”“生”“知”“義”側重於本體論與價值論,“群”則同時具有社會學的意義;在“有氣有生有知”之外“亦且有義”,使人在本體論和價值論的層麵區別於其他存在,“能群”則使人在社會組織形式上超越於動物。值得注意的是,荀子由此進一步提出了“人何以能群”的問題。在荀子看來,“群”以“分”為前提,“分”主要表現為等級結構、社會角色等方麵的分別,這樣,“群”如何可能的問題便具體轉化為“分”何以能行,而由後一問題則進而引出了“義”。“義”的原始含義與“宜”相聯係(義者,宜也),“宜”有適宜、應當等意,引申為當然之則。與之相應,以“義”分意味著按一定的準則分別地將社會成員定位於一定的社會結構,由此進而建立等差有序的社會組織(“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