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會資源的公正分配為指向,社會正義從發展資源的合理占有等方麵為成己過程提供了某種擔保。在更廣的意義上,社會正義又可以視為正當的社會秩序的表征:正義的社會形態不僅在形式的層麵,而且也在價值的層麵表現了社會的有序性。作為存在的形態,社會的有序性既關乎成物的過程,又涉及個體之域與公共之域的關係。
從現實的形態看,個體之域與公共之域固然有不同的規定和內涵,但並非互不相關。以前文提及的個體能力而言,它既與個體的自然稟賦等相聯係,又表現為個體在本體論意義上的存在規定,從而無法與個體相分離。然而,如前所述,從能力的形成到能力的運用,都基於一定的社會背景和條件,從而難以離開公共之域。廣而言之,觀念作為個人的所思所想,具有個體性的品格,其形成、提出都需要通過個體的意識活動而完成,並首先存在於個體之域。任何對個體觀念的強行禁絕或強製灌輸,都同時表現為對個體之域的幹預和侵犯。但是,個體觀念的形成,都既以已有的思想、知識係統為前提,又受到現實的存在形態的製約。同時,個體的觀念形成之後,又可以通過各種形式的表達、交流、傳播,對公共領域中的他人產生不同的影響,從而獲得某種公共性的品格。
個體之域與公共之域的相關性不僅體現於觀念性的層麵,而且更深刻地表現於實踐的領域。這裏首先可以一提的是經濟領域的實踐活動。在生產資料私人占有的條件下,生產的規劃、產品的交換、流通,都屬於私人性的經營活動,企業生產什麽、以何種價格交換產品,等等,都由企業的所有者決定,他人無法幹預。然而,企業的經營活動同時又構成了整個社會經濟結構的一個單位,其生產、流通既受到別的經濟實體乃至整個社會結構的製約,又對社會領域其他的經濟運行過程產生多重方麵的影響。在這裏,私人性的經濟活動與公共性的經濟運行,同樣呈現了內在的相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