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創造性或創新是心智活動,創造性必然會成為心理學研究的內容。因為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研究創造性都具有重要的意義與價值,所以創造性引起了眾多學者的高度關注與持續研究。在這一過程中,創造性心理學逐漸形成了。然而,自從學者們開始對創造性關注,至今對創造性的本質等問題仍然沒有統一的、讓大家都能接受的觀點。這既說明了對創造性的研究有待進一步深入與豐富,又反映出創造性這一主題的神秘性與多維性。綜合已有關於創造性的研究可以發現:對創造性的研究主要從過程、產品和個性三個角度來討論。我們的研究團隊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至今,一直圍繞著創造性與創造性人才等課題進行研究與探索,積累了一些成果與資料,也形成了我們團隊對創造性和創造性人才內涵的理解。
一、對創造性的解釋
在心理學上,創造性或創造力是一個極富爭議的概念。有人說其無解,有人說其有無數解,但也有人給出了操作性定義。即使是操作性定義,也多達百餘種。由於研究者觀點的分歧和側重點不同,其采用的判別標準自然各有差異。
盡管眾多定義存在分歧,但在對創造性實質的理解上,一般比較容易接受的觀點強調了三個方麵:過程、產品和個性。20世紀80年代前後就有研究者對這三種成分分別進行了分析:有人在論述創造性時著重強調過程;有人著重強調通過作品分析創造性的基礎;有人則強調創造性的實質是人與人之間的差異,屬於個人、個體或個性範疇。90年代前後,又出現兩種觀點:一是美國的布朗(Brown,1989)[7]認為創造性應有四種成分,即創造性的過程(process)、創造性的產品(product)、創造性的個人(person)和創造性的環境(environment)。二是認為創造性是一個極其複雜的概念,並提出了所謂多“P”的概念。從1961年美國的羅德茲(Rhodes)提出4P研究取向(Person——個人,Place——地點,Process——過程,Product——產品)到1990年法國的烏斑(Urban)提出的4P模型(Problem——問題,Person——個人,Process——過程,Product——產品),還有1988年美國的心理學家西蒙頓(Simonton,1988)[8]的6P創造性要素(Person——個人,Place——地點或環境,Process——過程,Product——產品,Persuasion——信念,Press——壓力)。他們的共同點仍是過程、產品和個體(或個性)。在一定程度上,這些理論從某個側麵來研究創造性:把創造性理解為過程,則從人們的創造過程去研究創造性;把創造性理解為產品,則將創造性的研究對象視為產品的創造性特征;把創造性理解為個體差異,則可以從個體的創造性特質去研究創造性。也就是說,研究創造性的不同側麵,即“過程”“產品”和“個體”或“個性”揭示的創造性結論就有差異,也必然會出現局限性。這裏我們不妨先從“過程”“產品”和“個體”或“個性”入手,對國際上不同流派來做一些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