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蒂芬·吉利根在《艾瑞克森催眠治療理論》(Therapeutic Trances——The Cooperation Principle in Ericksonian Hypnotherapy)一書中,介紹了艾瑞克森合作催眠治療的理論基礎,包含以下八種基本假設(筆者根據自己的理解對原文做了概括和刪減):
(一)每個人都具有獨特性
這一理念的產生可能與艾瑞克森自身的獨特經曆和體驗有關,他從小色盲、五音不全、有閱讀障礙,並兩次因小兒麻痹癱瘓。艾瑞克森把這些缺陷看作自己的獨特之處,嚐試著去欣賞這些特點,從而學會了接納自我、享受生命。他將這一理念運用於臨床治療,讓受術者將自己的境況作為自我發展的基礎。
艾瑞克森在1952年曾明確指出:
催眠工作的首要問題是引發滿意的催眠狀態……如何可靠地獲得不同受術者之間可比較的催眠狀態,以及同一受術者不同時間點上相似的催眠狀態,構成了一個核心問題。
上述困難源於這樣一個事實,即催眠依賴於人際關係和個人內心關係。隨著催眠的每一步深入,個體的個性化反應也會有不同。與之相一致的是,人際關係和內心關係具有易變性和不穩定性。另外,每個人的個性都是獨一無二的,其自發的行為反應模式必然隨著時間、情境、目的以及所涉及個性之間關係的不同而變化。
從統計意義上來說,可以獲得催眠性行為的某個均值,但是這一均值並不能代表任何一個受術者的表現。因此,這些均值不可以用來評估個體表現,也不可以用來評估具體的催眠現象。
(轉引自:斯蒂芬·吉利根.艾瑞克森催眠治療理論.王峻,譚洪崗,吳薇莉,譯.北京: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07.)
鑒於對催眠感受性的標準化測試大多以統計均值作為解釋依據,艾瑞克森反複強調,治療**流既不應該以理論概括為基礎,也不應該以統計概率為基礎,而應該以受術者當下自我表達的實際模式為依據(如理念、行為、動機、症狀等)。因為受術者的表達是現實的個性化模式,所以治療應該在接納並利用這些模式的基礎上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