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形態的區分之後,內在地蘊含著不同意義上的理性化追求,而理性本身又有不同的維度。康德曾對知性與理性作了區分,知性主要表現為科學認知的能力,理性則是把握形上對象的能力。從廣義上看,康德所說的知性近於所謂認知的理性,而他所說的理性則與宗教、倫理、本體等領域的終極關切相聯係,在此意義上,知性與理性之分,也可以視為對理性本身的劃分。
康德之後,韋伯對理性作了進一步的分析。按韋伯的看法,合理性的過程可以從形式與實質兩個方麵加以理解。形式的合理性首先涉及目的與手段的關係,往往表現為以有效的手段,來達到確定的目的,這一意義上的理性,常常與效率、可計算性、有序性等聯係在一起,它既具體化為現代的企業製度、科層組織等,又表現為以具體的因果機製的追尋來取代巫術、神話及形而上的思辨。實質的合理性更多地與價值的確認相聯係,並表現為與普遍價值目標的一致。不難看出,形式的理性具有工具的性質,實質的理性則具有價值的向度。
在法蘭克福學派中,理性的辨析同樣構成了其批判理論的一個方麵。霍克海默認為,理性可以區分為主觀理性與客觀理性,主觀理性關心的是手段和目的,考慮手段如何有效地達到目的,但對目的本身是否合理卻很少關注,這種理性,實際上也就是工具意義上的理性,它製約著現代的工業文明。客觀理性則注重存在的多重維度,並把目的而不是手段放在更為重要的地位,它在內涵上更接近價值理性,在霍克海默看來,近代以來的啟蒙曆程,使客觀理性漸趨式微: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對手段、效率等的關注,逐漸壓倒了價值的關懷。法蘭克福學派的後起代表哈貝馬斯區分了合理—目的行為與交往行為,並對理性化的含義作了相應的理解;合理—目的行為主要指向工具意義上的理性,交往行為則更多地與價值理性相聯係,後者的理性化標準具體表現為真實性(對外部自然的把握是否真實)、正確性或合法性(是否合乎社會的規範)、真誠性(是否真誠地表達內在的意向)、可理解性(語言的表述是否合乎語法規則,是否具有可理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