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是討論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問題的國際組織,設置了以下方麵的任務:一是前瞻性研究,認識明天的世界需要什麽樣的教育、科學、文化和傳播;二是知識的發展、傳播與交流途徑,主要依賴對象是研究、培訓和教學;三是製訂準則,起草和通過國際文件和法律建議;四是知識和技術問題,以“技術合作”的形式給會員國製訂發展政策和發展計劃;五是專門化信息的交流。實現上述目標或任務,需要有一般意義上的理解和共識。198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關於文化政策的墨西哥宣言》指出:“文化是體現出一個社會或一個社會群體特點的那些精神的、物質的、理智的和感情的特征的完整複合體。文化不僅包括藝術和文學,而且包括生活方式、基本人權、價值體係、傳統和信仰……”[38]該文件對文化的進一步解釋是:“文化可以被理解為每一個人和每一個共同體獨一無二的特征,以及思考和組織生活的方式。文化是每一個社會成員雖然沒有專門學習但都知曉的知識領域和價值觀念。”[39]1966年該組織發表的《國際文化合作原則宣言》認為:“所有文化都是屬於全體人類的共同遺產的一部分,它們的種類繁多,彼此互異,並互為影響。”這是對文化多樣性的理解,上述方麵的界定,偏重於對文化多樣性和一般意義的肯定,對不同學科、不同門類的文化定義則不予關注,這是由國際社會中文化發展的現實層麵和價值取向決定的。2001年的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中重申:文化多樣性是社會發展的源泉之一,文化多樣性對於人類的重要性就像生物多樣性對於大自然的重要性一樣,文化和文明間的衝突並非不可避免,《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中表達了類似的思想。國際社會對文化的界定,體現了不少國家的共識,在國際層麵上得到了廣泛認可。但是,關於文化的更廣泛定義,國家之間的辯論十分激烈:“對文化發展這一主題的反思,最後導致墨西哥市會議的與會者們提出幾乎是嶄新的文化定義。在不忽視以腦力勞動和藝術活動來表達創造性的重要前提下,他們認為拓寬文化的觀念——包括行為方式,個人對他人、社會和外部世界的看法——是很重要的。在這個看法中,一個社會的文化生活可以看成通過它的生活方式、它的看法和自我看法、它的行為方式、價值體係和信仰來表達。”[40]一定意義上說,國際社會的文化概念是對保有民族優越感的文化的否定,它試圖調和文化相對論和文化一元論的矛盾,而且由於區域文化的多樣性,國際組織較多地傾向於認可前者,並且冠以保護人權之名。實際上,一些人權理念並不是文化多樣性的基礎,因為一些人權理念提出了高於國家、文化和宗教的法律及習俗的宗教觀和道德觀。但不可否認,人權喚醒了文化權利意識,激發了社會群體保護自身文化的能力。國際社會傾向於多語化和文化多樣化,為保證國家在贏得一些主權時不失去部分主權,必須使各個層次的權利民主地運行起來,通過多樣化消除極權和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