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一旦產生,就有了某種反作用。馬克思認為,即使達到了高度文明的民族,它也難以完全掙脫宗教或迷信的枷鎖。“甚至它的德行,與其說是出於對真正完美的向往,還不如說是出於粗野的力量、無約束的利己主義、對榮譽的渴求和勇敢的行為。”[13]毋庸置疑,任何一種善良的宗教都以自己的說教勸人向善,不管它的願望和出發點是什麽樣的,它都不會公然違背人類的意誌,其中有神性的火花、好善的熱情、對知識的追求、對真理的渴望,也有吞沒永恒東西的火花,以及淹沒崇尚德行的熱情的罪惡**。這種二重性的力量表現出雙向的作用,“貪圖塵世間富貴功名的卑鄙企圖排擠著求知的欲望,對真理的渴望被虛偽的甜言蜜語所熄滅”[14],人成了永遠不能達到目的的存在物,也是唯一的不配做上帝子民的。
馬克思恩格斯指出,宗教把婚姻解釋為世俗的和宗教的兩種本質,表現出控製的力量與妥協的力量相互交織的狀況,它“以致其中一種本質隻同教會和個人的良心有關,而另一種本質則同國家和公民的法律意識有關”[15],兩種力量方向的影響並沒有消除固有的矛盾,而是在一些主要領域造成難以解決的問題,信教的立法者,“他一方麵竭力使婚姻失去其世俗性,另一方麵在不可能做到這一點的地方,則竭力使婚姻的世俗性僅僅作為被容忍的一麵時時受到限製,竭力去摧毀它的後果的罪惡反抗”[16]。從這裏可以看出,宗教希望把自己裝扮成無所不在的力量,進而掌控社會各方麵,但是上帝的力量在塵世中並不是無所不能的,也不是人人都迷信和崇拜他的,他在一些地方一些時候也必須做出不甘心的妥協讓步。即使如此,宗教也沒有忘記對世俗力量施加影響。表麵上的妥協與心理上的控製經常在社會中演繹著。新舊教派的矛盾與衝突代表著激進力量與保守力量的較量,舊的宗教派別希望維係自己的能量和生命力,盡管它很清楚儀式、教義、祈禱等活動不會使真理更加真實,不會使理智的人產生恐懼不安,它仍然極力維護宗教的控製力。新教的力量不在於是否承認上帝的權威,而在於這種權威的發揮方式怎樣更有效,它所提出的一係列改革都會對舊的宗教權威提出質疑和挑戰,在宗教發展史上,守舊的力量與改革的力量是經常衝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