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傳統觀念看來,人類不僅有著相同的認知器官,而且有著統一的心理過程和相同的認知圖式,這些器官和圖式直接麵對著大致相同的、可感知的物理世界。因而他們所獲得的認知應當是一致的,至少也是大致相同的。然而,文明史、文化人類學的研究表明,人們的認知器官一開始就不單純是生理學意義上的器官,而是一個具有文化“附加值”的器官。不同地域文化中的人,其心理過程有著很大的區別,認知圖式也迥然不同;他們各自對一個相同的世界的解釋,也不盡相同。所有這些,都是一個稱為“文化”的東西存在的緣故。即一切差別都是由文化造成的(一切相同也是由文化造成的)。因而毋寧說,文化本身已經成為一種“認知器官”或“認知裝置”,它在人類與自然界之間形成了一道“文化之幕”——人們正是透過這道文化之幕來認識世界、認識自己的。誠如人類學家所言:“所有關於世界的陳述都是有文化條件的,不帶文化條件的陳述是完全不可能的。”[1]
何謂“文化”?當人們提到“文化”這一概念時,可能浮現在腦海中的是一個模糊、隱秘、具有無限複雜性、無所不在、無所不包的“實體”狀的東西。許多時候,人們可以承認它的存在,可以指認日常生活中的某一單項事實,但卻難以對之加以界定與刻畫。盡管如此,在文化人類學家那裏,文化的理解是明晰的。按照英國著名人類學家泰勒(Sir Edward Burnett Tylor)的定義,“文化或文明,就其廣泛的民族學意義來說,乃是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習俗和任何人作為一名社會成員而獲得的能力和習慣在內的複雜整體”[2]。按照另一位美國人類學家克魯克亨(Clyd Kluckhohn)的觀點:文化是存在於思想、情感和起反應的各種業已模式化了的方式當中,是人類在曆史上所創造的適合於某個人類群體的“生存式樣”係統,它通過各種符號得以傳播,並為特定的人類群體所共享。[3]可以說,文化主要是人類活動的創造物,是一種反思性積累的結果。雖然它表征於各種物質形式和象征性形態當中,但它主要是一套思想觀念和價值體係,後者直接賦予各種外在的形式或形態以意義。鑒於我所研究問題的重點和側麵,在林林總總的定義中,我比較傾向於B.馬林諾夫斯基(B.Malinowski)的觀點:文化是“一個在滿足人的要求的過程中,為應付該環境中麵臨的具體、特殊的課題,而把自己置於一個更好的位置上的工具性裝置”[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