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關係是先秦儒學關注的中心問題之一,在某種意義上,儒家價值體係便以天人之辯為其邏輯起點。作為儒學的傳人,董仲舒同樣將究天人之際放在極為突出的地位。漢武帝舉賢良對策,董仲舒上策三篇,內容均涉及天人關係,史稱“天人三策”,後者又係統地展開於董氏的整個理論體係之中。
在原始儒學中,作為價值觀的天人之辯,首先以自然與人文的關係為內容;盡管孔孟及《易傳》等常常賦予天以形而上的意蘊,但就價值觀而言,它的第一義則是廣義的自然。董仲舒所說的天,在某些場合仍具有自然之意,如“天地之氣,合而為一,分為陰陽,判為四時,列為五行”[2]。此處之天,便泛指自然,在同一意義上,董仲舒常常將春、夏、秋、冬、雷、電、風、雨等歸入天的範疇之下。然而,在保留天的自然義的同時,董仲舒又將注重之點更多地轉向儒家之天的另一重含義。我們不妨看一下董氏的如下論述:
為生不能為人,為人者天也。人之為人本於天[3],天亦人之曾祖父也。此人之所以乃上類天也。[4]
在此,天事實上已被人格化為一種造物主,作為人格化的存在,天同時獲得了超自然的規定。
於是,在董仲舒那裏,天便具有了雙重含義:它既是廣義的自然,又是一種超自然的存在,而後者在其整個體係中又居於更主導的地位。儒家的演進在此似乎出現了逆轉:與先秦儒學由超自然之天到自然之天的衍化趨向相對,董仲舒使自然之天又回歸到了超自然之天。同這一過程相應,天人之辯的內涵也發生了某種變化:自然與人文的關係,開始從屬於神道(超自然)與人道的關係;天人關係論的價值意蘊,被蒙上了一層神學的形式。
作為超自然的存在,天被賦予了一種至上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