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董仲舒那裏,天人之辯最後落實於人文觀念,而人文觀念本身又有進一步規定和展開的問題。從廣義上看,天人關係不僅表現為自然與人文或神道與人道的關係,而且總是涉及人文(或人道)的內涵及其外在展現。
作為儒家的傳人,董仲舒首先把人文的觀念具體理解為仁道的原則,後者體現於不同社會成員之間的關係,並以博愛為其主要內涵:
父子不親,則致其愛慈;大臣不和,則敬順其禮;百姓不安,則力其孝弟……故曰:先之以博愛,教以仁也。[23]
在此,以博愛為內容的仁道即構成了化解緊張與衝突,調節人際關係的基本原則,這種思路與原始儒學無疑一脈相承。它表明,一旦回到現實的人倫,人文的觀念便直接取得了世俗的形式。
不過,與天道(神道)的至上化相適應,盡管仁道的原則被賦予了相當現實的內涵,但其根據又被上溯到天。按照董仲舒的理解,天作為人格化的存在,同時又是仁道原則的化身:“天,仁也……人之受命於天也,取仁於天而仁也。”[24]由天之仁推論出人之仁,其神學的形式是顯而易見的,但這並不意味著以神道消融人道,毋寧說,它乃是將人道提升到天道的高度,正是在此意義上,董仲舒一再強調:“聖人之道,同諸天地。”[25]
仁道原則不僅使天人之辯所蘊含的人文觀念獲得了具體的規定,而且為確認人的價值提供了內在的根據:
人受命乎天也,故超然有以倚。物疢疾莫能為仁義,唯人獨能為仁義;物疢疾莫能偶天地,唯人獨能偶天地。[26]
天地間一切存在中,唯有人能從倫理化的天道中引出仁道,正是這一特征,使人超然於萬物而上參天地。這樣,仁道原則便在兩重意義上成為人最為天下貴的確證:其一,待人以仁,體現了對作為對象的人(他人)的尊重,而後者又以肯定其價值為前提;其二,“為仁義”的過程又體現了作為主體的人(自我)的理性自覺,並通過崇高的道德境界而展示了其高於自然存在的內在價值。荀子曾以人有氣有生有知亦且有義來論證人最為天下貴,董仲舒的如上思路如果剔除其神學的前提,則基本上體現了相同的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