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社會發展的全球審視

二、治理主體的多元與主導

全球化的推進要求進行全球治理,而全球治理必須明確治理的主體。全球治理的單位不僅僅限於國家和政府,現今至少有多個描述全球治理的非國家主體的術語已為人們普遍接受:非政府組織、非國家行為體、無主權行為體、議題網絡(issue network)、政策協調網(policy network)、社會運動、全球公民社會、跨國聯盟、跨國遊說團體和知識共同體(epistemic community)[11]。尤其是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貿易組織等國際組織,在世界事務中的力量日益提高,對國際關係的幹預權力也在增強,這些機構從某種權威的確立中獲益匪淺,因為這種權威的確立賦予這些機構一些至關重要的幹預權力。[12]與治理的主體相適應,在全球治理方式上,各種意見也莫衷一是。在有些人看來,全球治理意味著將出現一個“世界政府”來製定國際法律和政策,協調世界性的關係。然而更多的人則認為,全球治理主要是建立一些能夠得到主權國家支持、有利於促進共同理解和治理實踐的製度。實際上,全球治理是國內治理在國際範圍的延伸,重點突出的是各國之間,尤其是大國之間的協商與協議。這種治理是由許多協議構成的一種規範係統,能夠在沒有政府的正式授權和具體指示的情況下實施某些集體行動。各個政府間組織,以及由非政府組織或跨國公司推動的非正式調節程序也都包括在這種治理之內。它既是各國參加國際談判的產物,也是由個人、集體、政府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形成的聯合的產物。

全球化意味著傳統的民族國家體係發生改變或調整,其中最突出的一點,就是全球範圍內各種“超國家力量”或“非國家力量”及其活動不斷崛起。目前全球範圍內的超國家力量、非國家力量主要表現為跨國公司、非政府組織、跨國專家係統、公民社會、國家聯盟等多種形式。